热点推荐:中山养老保险退保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6:23关于中山养老保险退保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处理条件:
1、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处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①参保人在职期间逝世的;
②参保人曾在我市参与乡村养老保险,后迁出外市久居的;
③参保人离境久居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④外国人或以港澳台编码规矩挂号参保的港澳台人员,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后,因离境请求退保的;
2、如参保人在职、非收取赋闲待遇期间逝世的,契合下列条件的之一,可在处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时同时处理收取逝世待遇手续:
①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与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收取赋闲待遇期间逝世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逝世的。
②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区域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收取赋闲待遇期间逝世的人员,若我市是参保人最终参保地,于2011年7月1日后逝世的。
③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未处理搬运的,由其遗属挑选在我省或外省其间一个社保安排收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如挑选在我省收取,且我市是参保人最终参保地的,于2011年7月1日后逝世的。
3、处理了农转城一次性缴费的五保低保人员,其社保费由村团体全额出资交纳且无承继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二条“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一切;死者生前是团体一切制安排成员的,归地点团体一切制安排一切。”金钱退回村团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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