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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自由裁量权会有什么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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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自在裁量权的概述
行政自在裁量权是相关于羁束裁量权而言,简略能够理解为:行政机关在法令规矩的规模起伏内,享有必定的挑选权。即行政机关能够自在的或根据自己最佳判别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怎么作为的权利。大略看来,能够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自在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具有挑选地步的各种状况。狭义的行政自在裁量权以为,行政机关具有挑选地步的状况有两种:一种是在法规的假定条件有不确定的法令概念,在不确定的法令概念下行政机关或许会有某种挑选或判别地步,一种是法令规范的处置部分有裁量地步,只在后一种状况下才会呈现自在裁量权问题。广义的概念占有主导地位。
行政自在裁量的本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定的判别和挑选地步,这意味着在行政裁量规模内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具有了必定的自在度。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用像作羁束行政行为那样拘泥于法令的严厉规矩。可是,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自在不是肯定的,它具行政权的国家毅力性,法令性的一般特色司法检查,有其规范和目的,受必定约束。自在裁量是在法令法规的必定规模内的自在裁量,而不是彻底没有边沿的裁量,与毫无准则的约束亦不同。
自在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令、法规规矩的准则和规模内有挑选地步的处置权利。自在裁量权无论是关于行政机关仍是关于社会而言,都犹如一把双刃剑,行政自在裁量权是行政管理的能动性完成所必需的,但这种权利在行使进程中又或许对行政法治构成要挟。为完成依法行政,避免行政自在裁量权的乱用,有必要对行政自在裁量权进行必定的操控。所以,讨论怎么恰当的合理充沛运用行政自在裁量权具有活跃的现实意义。
二、行政自在裁量权乱用的体现
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存在在必定程度上是与依法行政是对立的。在现代社会,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广泛使用,又常常发作为所欲为的景象,违反了立法精力和公共利益,然后逾越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规模。尽管行政自在裁量的行使并非毫无约束,但仍具有恰当大的“弹性”,供灵敏使用,致使在行政机关自在裁量的规模中,不妥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以及无法保持法令相等的事情屡次发作。尤其是在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系下,行政自在裁量权常有被乱用的风险。因为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运用更多的是取决于行使该权利的行政主体片面要素的发挥,因而它必定添加行政机关的片面随意性,乃至导致行政机关将行政自在裁量权当作其乱用权利的“护身符”。这样一来便会发作行政自在裁量恣意的景象。而行政自在裁量恣意的体现办法首要有以下几种景象:
(一)行政处分显失公平。因为法令、法规规矩行政机关能够在法定的处分起伏内自在挑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往往处于不合法的目的,对处于同一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给予不同的处分,或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显失公平。处分的畸轻畸重是自在裁量权乱用的最常见的办法。
(二)怠于施行法定职责。因为许多法令、法规对行政机关施行法定职责的时限未作规矩,由行政机关自在裁量作出,行政机关常处于某种不廉洁的动机而延迟施行其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证。
(三)逾越行政自在裁量的权限。尽管法令、法规颁发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在裁量权,但对该权利的行使在行为办法、品种、起伏以及时限的挑选上却规矩了法定的规模。而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机关误解法令、法规,逾越法定规模的事情却时有发作。
(四)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行政管理者在法令的进程中根据个人的好恶,恣意扩展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规模,专断专横,乱用权利,以权谋私。
(五)违反根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准则。适用于一切行政活动的根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准则,特别是必要性和份额性,是对裁量的客观约束,行使裁量权时有必要恪守;不然,构成裁量瑕疵。
三、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约束
“任何具有权利的人都简单乱用权利”,行政自在裁量权的乱用给相对人的权利和自在以及民主和法治构成极大的要挟,损坏法令的权威性,然后经常会违反人们的初衷,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正如伯纳德-施瓦茨说:“无限的自在裁量是严酷的操控,它比其他人为的操控手法对自在更具有损坏性”。因而,关于行政自在裁量权有必要加以约束和约束。
(一)改动政府功能,完善权利职责机制
在我国,法权联系的革新首要依赖于政府的放权和活跃推进,所以,要合理操控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规模和起伏,有必要从体系上改动政府的功能。政府应着力进行微观调空,削减对社会生活的直接干涉,一起,还要改动“有权无责”局势,把各级行政机关的权责共同同来。行政自在裁量权之所以被乱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权利的行使者“有权无责”,对权利行使的成果不承当职责。因而,在改动政府功能的一起可把行政机关的权责共同同来,有助于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行使遵从“权责共同”的价值取向,削减权利被乱用的或许性。
1、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事前操控
(1)授权操控。授权操控是指法令颁发某一政府机关某项自在裁量权时,应有必定的规模(目的规模、空间规模、时刻规模等)的约束,不能颁发漫无边沿的自在裁量权。授权操控是一种立法上的操控,立法操控是处理乱用自在裁量权的最为有用的办法和途径。行政立法应当从现在“宜粗不宜细”向“宜细不宜粗”的方向改动,进步行政立法的可操作性,尽或许做到清晰、详细,削减“弹性”或含糊性的词语,关于约束或掠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利或利益的行为,或课以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职责的行为,应已行政羁束裁量行为规矩之;而关于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权利或利益的行为,则一行政自在裁量行为规矩之,以防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越权或乱用,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然后增强行政法令的针对性。相同,关于紧迫性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行使也应当严加操控,从立法上严厉规范其行使的法定条件、目的和程序,以防该权利的乱用导致的独裁操控。
(2)程序操控。程序操控法定程序操控和规范自在裁量权的行使。从法理上讲,程序具有两方面的价值:榜首,程序是贯彻施行规矩的手法,这是程序的东西性价值;第二,程序反映法令运动的客观规律,具有内涵正当性的根底,这是程序的目的性价值[5]。行政法中的程序规范是施行实体规范的必要条件;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做保证,实体规范的施行往往沦为空谈。因而,行政主体在施行行政自在裁量权时,既要恪守有关法令的实体性规矩,又要有程序性的规矩来贯彻落实有关实体性规矩。有必要加强有关程序方面的立法来保证自在裁量权的合法性。
2、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事中操控
(1)行政体系的完善。健全行政法令的监督机制。行政法令应当遭到广泛的监督,其不只应当遭到作为执政党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也应当受公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团体的监督。一起,还应当经过政治体系的变革,逐渐理顺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的联系,树立和健全有关的监督机制的健全,关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自在裁量权,施行最优化的行政管理将起极大的促进作用。
以伦理品德为尺标,树立相应的调引准则和机制,加强自在裁量权的品德监控。伦理品德在权利行使者的“自在”裁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伦理品德是经过社会舆论、心里信仰和教育感染等无形力气,根据一整套社会构成的衡量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的规范,耳濡目染地作用于人的心里,使人发作并培育正义感和公平心,并能根据个别所构成的品德知道、品德情感、品德毅力、品德信仰,和价值观等来辅导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挑选供给理性规范。
(2)公务员本质的进步。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事中操控实际上是从法令上对行政自在裁量权进行操控。行政自在裁量权的的操控,不能仅仅从外在找原因,而还应考虑到行为人的思想观念、品德品质、工作作风等,这些也会行政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和法治的完成。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务员的本质有关。现在,我国的行政法令人员本质一般比较低,比方事务能力差、法令观念淡漠、法令水平不高,在法令进程中经常会呈现自在裁量行为前后不共同、误解法令法规或自在裁量行为畸轻畸重等行为,严峻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搅扰了社会风气。因而,要完成行政主体合法、公平、合理地行使自在裁量权,就有必要使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准则走愈加规范化的路途。严厉依照《国家公务员法》选拔、训练、查核、奖惩等做出清晰的规矩,完善公务员的违法职责,清晰以法令办法对公务员的一系列行为加以操控。
3、对行政自在裁量权进行过后操控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准则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制监督。因为这种监督是以行政从属联系为条件,具有恰当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因而,也是最有用的监督之一。一起,行政复议准则又是介于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中间环节,具有司法监督的不行代替性,它关于不合理的行政自在裁量行为有权进行干涉,并且根据该监督的主体关于行政管理知识、技术和经历都较为丰厚,当该监督主体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施行失当行政自在裁量行为时,便能及时予以纠正。因而行政复议准则关于从法令方面临行政自在裁量权进行操控,无疑是行之有效的。
(2)司法检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矩:“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据此,法院准则上只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在自在裁量权规模内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检查的规模尽限于第54条规矩的“乱用职权”和“行政处分显失公平”两个方面,并且法令自身对这两个方面的详细体现又未作任何界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司法检查还存在必定的困难,致使很多的乱用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行为游离于司法检查之外,这无论是对保护公共利益仍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是极为晦气的。立法机关尽管对战胜行政自在裁量权有必定的作用,但人们无法等待其到达彻底、彻底的程度。因而,法院担负起操控行政自在裁量权乱用,保护和保证法治的任务。司法机关在对行政自在裁量权进行司法检查时要遵从合理性准则、老练性准则(是指被指控的行政行为的效能现已具有终究性,现已发作了现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成果时,才答应司法检查)和尽头行政救助的准则。因而,公民法院除了要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进行合理性的检查。公民法院在对详细行政行为检查判别时,要从立法目的,法令条文的精力本质即法的一般准则动身,对被诉行政自在裁量行为进行检查和判别。公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自在裁量行为进检查和判别,它首要检查的内容如下:1、检查行政自在裁量权是否有法令根据,包含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2、检查行政自在裁量行为的作出是否显失公平。首要考虑要素有:行政自在裁量行为是否前后共同、平等状况是否平等对待、行政自在裁量行为有无遵从常规。3、检查行政自在裁量行为的作出是否契合立法目的及其精力。这是对被诉行政自在裁量行为进行司法检查的辅导准则。法院在对被被诉行政自在裁量行为进行实体和程序检查时,还要检查自在裁量行为与立法的目的或精力是否共同。我国行政法令赋予行政主体自在裁量权,要求根据立法的目的和精力挑选最恰当的行为办法,到达最佳的行政管理作用。4、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行使现实确定是否客观、根据充沛。包含现实是否存在的确定和现实性质的确定,这两方面临自在裁量行为的检查规范分别为:是否具有充沛的定案根据和定性是否合理。5、行政自在裁量权行使中,对法令概念的解说是否合理,有必要根据法令法规的主旨,以整个法令法规的内容以及社会公认的根本规矩进行解说。
公民法院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行使的检查不只要进行合法性的检查,也要进行合理性的检查。在对被诉行政自在裁量权进行司法检查后,公民法院可对之作出实体裁判和司法主张。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司法检查,现已从重“办法”到重“实体”,即从重合法性到重合理性的检查。重“实体”的司法检查愈加要求公民法院在法令法规规矩的规模内依法合理行使。公民法院在检查监督行政自在裁量行为时,要根据法令法规的目的,目的和精力本质真确合理地行使,以保护社会的全体次序,完成社会的全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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