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职期间患病的待遇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0:58一、患病员工的医疗期
法律规则:《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1994年12月1日发布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加作业年限和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践作业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践作业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
二、患病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
法律规则:《劳作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995年8月4日发布 劳部发[1995]309号)
59.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治期间,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则付出其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付出,但不能低于最低薪酬规范的80%。
三、患病员工医疗后的处理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1994年12月1日发布 劳部发[1994]479号)
第六条 企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师或医疗机构确定患有难以医治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完结,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应当由劳作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进行劳作能力的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作岗位,停止劳作联系,处理退休、退职手续,享用退休、退职待遇;被判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免除劳作合同。
第七条 企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师或医疗机构确定患有难以医治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作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进行劳作能力的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作岗位,免除劳作联系,并处理退休、退职手续,享用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没有康复者,被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依照有关规则履行。
四、患病员工退出劳作岗位的经济补偿
法律规则:《 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1994年12月3日劳作部发布 自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六条 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经劳作判定委员会承认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而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一起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薪酬的医疗补助费。患沉痾和绝症的还应添加医疗补助费,患沉痾的添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添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十一条 本方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薪酬核算规范是指企业正常出产情况下劳作者免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