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设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6:43【清算组】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准则的立法想象
内容提要】公司清算是完结公司的法令关系,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清算更多地与债权人的利益有关。规划科学、合理的公司清算准则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出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清算方面存在的缺点以及相应应当完善的立法想象。
【关键词】公司清算存在缺点立法想象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或主动歇业闭幕后,无部分安排清算,股东不论,乃至借机私分和搬运公司产业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公司法对公司的清算及其职责承当作了相关规则,但这些规则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当地,面临公司清算准则这一较大的系统系统,公司法的相关规则显得过于粗糙,无法应对实际生活中日益杂乱的公司停止清算这一客观实际问题。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参看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的观念,就现在公司清算存在的缺点和立法想象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求各位同仁纠正。
一、我国现行公司清算准则存在的缺点
清算准则应是股东承当有限职责的条件。抱负的形式是,公司闭幕后,公司的股东自行整理公司产业和债权债务,告诉公司债权人,两边达到还账安排,清偿一切欠债。虽然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则了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的法令结果,但实际中,许多公司在自行闭幕后底子不进行清算,乃至回绝清算,反而以公司品格作为盾牌,以承当有限职责为托言来躲避法令。
(一)清算主体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确认
公司闭幕随之引发清算程序,首要问题便是清算人或清算安排的确认。这不只事关由谁掌管清算,更关系到不实清算或清算不能时由谁承当不能清算的职责。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则了公司正常闭幕景象下一般清算的清算组成人员: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认人选。因而,一般清算时,清算引发的职责应当由公司所组成的清算组承当。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了公司非正常闭幕时特别清算程序中担任组成清算组的机关及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关主管机关”担任“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笔者以为,这种景象下清算主体仍是股东,主管机关不过是在股东拒不实行清算职责时安排清算的招集者,而非清算的主体。实践中,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罗列公司非正常闭幕之景象,债权人申述后,法院一般均判令股东在必定时间内对公司产业进行特别清算,以清算后的产业对公司债务承当清偿职责。但实际上,许多股东早就避债在外,下落不明,致使许多案子只得缺席判决。无法找到股东也就没有清算主体,由主管机关安排代为清算实际上仍是没有解决清算主体所应承当的清算引起的法令职责问题。法令关于清算主体规则的不清,混杂了清算的招集者和清算主体的边界,疏忽了清算主体不实行清算职责时所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因而,在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
(二)现行《公司法》没有特别清算程序方面的规则
现行《公司法》中规则的公司清算程序仅仅一种抱负状态下的一般清算程序。实践中,这种程序准则的履行必定会遭到许多实际要素的限制而无法发挥作用。尤其是现在,在我国公司准则尚不老练,刑事和行政法令、法规的有关配套规则没有健全的条件下,许多中小公司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设立上的瑕疵,如供给虚伪验资陈述、以虚伪出资建立公司;有名为有限职责公司实为一人公司或合伙企业,股东财物与公司财物混淆的;有“脱壳运营”建立所谓的相关企业,股东事务与公司事务混淆的;有股东在公司关门前大举私分公司产业的,以虚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