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该案应该作为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0:32

案情:
贾某原系山东省平邑县资邱村夫,1994年在平邑县资邱中学复读时因无应届毕业生学籍档案,便用该校应届落选退学生赵某的学籍档案、并以赵某姓名参与中考,同年贾某考入临沂卫校,未经赵某知道,贾某便将赵某的户口迁往临沂卫校。贾某1997年毕业分配到平邑县某医院作业,遂将赵某户口又迁至该医院落户。
2001年11月13日,贾某持该医院出具的赵某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其身份证与未婚夫李某到平邑县民政局请求成婚挂号,平邑县民政局对贾某、李某所持的证件检查后给其发了成婚证。2005年头赵某到平邑县民政局请求婚姻挂号时,平邑县民政局奉告赵某,赵某已于2001年11月13日与李某处理了成婚挂号,赵某为此向有关部门反映,经平邑县公安局查询,于2005年4月、5月分别对赵某和贾某的户口康复了原样,并回收了贾某冒用赵某的身份证件。而平邑县民政局以《婚姻挂号法令》中未规则其有吊销婚姻挂号权,不予吊销贾某手中的成婚证,这样赵某用其实在身份证无法进行成婚挂号。为此赵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平邑县民政局颁布给贾某、李某二人的成婚证。对此案是作为行政诉讼案子受理仍是作为民事案子受理存有争议。
不合:在案子受理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应作为行政案子受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则了被吊销的婚姻的法定条件是因钳制成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七条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联系人,第十条规则了请求吊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钳制一方的婚姻联系当事人自己。本案原告赵某均不归于以上法令和司法解说规则的民事主体,不能作为民事案子受理,应当以行政案子受理为妥。
另一种观念以为,贾某借用赵某的姓名和身份证进行成婚挂号,致使赵某不能进行婚姻挂号,差错不在民政部门,且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挂号法令》并没规则民政部门享有自行吊销婚姻挂号的权力。尽管婚姻法及司法解说未规则象赵某这种状况,但赵某与贾某的婚姻挂号有法令上的好坏联系,依据婚姻法的立法精力,赵某完全可以请求宣告贾某用其身份挂号的婚姻无效,故该案应属民事案子的受理领域。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2001年适用的《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第九条规则,当事人请求成婚的,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成婚挂号,请求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挂号法令》第五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二)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新旧法规均规则了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在进行婚姻挂号时有必要供给户口簿、身份证。而贾某持赵某姓名的居民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到民政部门进行请求挂号时,并未供给赵某的户口证明,平邑县民政局对此审阅不严,属挂号依据不充分。贾某明知自己冒用别人身份挂号成婚会导致赵某今后无法挂号成婚而仍冒用,归于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2003年10月1日前实施的《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对成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婚姻联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如果在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挂号法令》实施之前,赵某要求被告平邑县民政局给予吊销,而被告不予吊销,应属被告不实行法定责任。可是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挂号法令》取消了婚姻挂号机关对处理违法婚姻行为的行政权力。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吊销第三人贾某的成婚证,被告不予吊销,差错不在于被告,应归于被告无法令授权。贾某冒用赵某姓名和身份证与李某处理成婚挂号的行为,既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所规则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法定景象,又不契合第11条因钳制可吊销的法定吊销景象。可是贾某冒用原告赵某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与别人处理成婚挂号,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身份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法令》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婚姻。婚姻挂号行为是一种行政挂号行为,贾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其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成婚证应当归于婚姻挂号的首要依据不足,应予吊销平邑县民政局于2001年11月13日给贾某以“赵某”的姓名与李某婚姻挂号而颁布成婚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吊销贾某和李某成婚证,康复赵某的婚姻挂号权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