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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单方面放弃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3:28
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任何产业或是债款都是需求两边一起具有,仅仅有些人关于爸爸妈妈的产业或是亲人的产业有承继权,想要让另一半抛弃。那么,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否能够单方面抛弃承继权?听讼网有更多常识,欢迎阅读。
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否能够单方面抛弃承继权?
看情况。
夫妻一方在抛弃时刻和方法均无瑕疵的基础上,关于承继权享有自在处分权,抛弃承继不应当遭到爱人一方的约束,但假如抛弃承继会导致承继人无法实行法定责任的,则抛弃无效。当然,实践中也会存在爱人一方有充沛的依据能够证明承继人抛弃承继权便是为了到达削减夫妻一起产业的意图,这时就需求看各方的举证是否有力,再由法官作出详细判定了。
首要,从法令上来说,抛弃承继的效能主要是从抛弃的时刻、方法、结果等方面来考虑。详细来说,承继人抛弃承继,应当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处理前作出清晰的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承继法定见》),关于抛弃无效的事由作出了清晰规则,即《承继法定见》第46条,“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责任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
《物权法》、《婚姻法》以及《承继法》中关于承继的问题并非同义。在《婚姻法》中,“因承继获得的产业”,是指实践获得的遗产比例。而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承继人还并未实践享有承继能够得到的产业,而仅是享有了承继权。此刻,《承继法》赋予了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权力,是否抛弃承继彻底取决于承继人本身。只要在遗产切割后,承继人实践获得了遗产时,该部分遗产才干转化为承继人的产业,然后归入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至于《物权法》上关于承继开端后,物权即发作变化的规则,实践上是为了削减物权的不确定性,削减产业归属不明的情况而作出的,而且《物权法》也对该条作出了约束性规则,如未经挂号不得处分等。鉴于不同法令之间调整的法令联系、立法意图等差异,不能用该条规则来否定承继法上关于承继人有权抛弃承继的规则。
承继权归于产业权与身份权结合的权力,是一种特别的产业权。法令之所以将承继产业的权力赋予特定身份的人,是旨在保证与死者有特定联系的人的利益。《承继法》规则了抛弃承继也是基于此,是为了给承继人以更充沛的自在选择权。实践中承继权的行使,除了产业上的考量,更多时分还掺杂着情感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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