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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仍可作为民事主体参加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2:15

一、申述案情及检查定见
    胡某某原为造纸一厂工人,1996年2月12日与工厂签定了停薪留职协议。2002年8月26日胡某某得悉其已被造纸一厂开除,9月3日经过查询社保资料得到证明,12日胡某某以造纸一厂为被诉人,向成都市劳作裁决委员会(简称裁决委员会)提起了裁决恳求。被诉人造纸一厂在辩论期间,向裁决委员会提交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破字第13-1号民事裁决书,证明被诉人于2002年9月5日已进入破产程序。11月4日裁决委员会开庭,被诉人未到庭。12月23日,裁决委员会作出裁决决议,决议以为:被诉讼人现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诉人作为劳作争议案子的主体现已消失,决议停止对本案的审理。胡某某不服决议,以为被诉人主体没有消失,遂以造纸一厂(清算组)为被告,于2003年4月9日提起民事诉讼,恳求法院判定其与被诉人签定的《停薪留取协议书》无效,吊销被诉人对其作出的开除决议并康复劳作联系,享用员工待遇。胡某某提出的申述证明资料有:民事诉状、裁决委员会“成劳仲委决字(2002)第206号裁决决议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在《成都日报》刊登的造纸一厂恳求破产和债务人申报债务的布告、成都市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企业法人)等。
法院对胡某某的申述状及其相关根据进行了检查后,在是否受理的问题上产生了不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企业法人资格是依法获得的,非依法不得撤销。造纸一厂尽管进入破产程序,但并不能因而就以为造纸一厂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失去了民事主体资格,而应是在经破产宣告,破产产业分配完毕,破产程序完结,清算组向工商部门恳求刊出后,其企业法人资格才消失。《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清算组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能够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上述规则精力,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建立的清算组作为当事人参与劳作争议裁决、诉讼活动,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的现实,对企业在破产前免除其与劳作者劳作联系的行为的效能予以确定。因而,胡某某依然能够以造纸一厂或清算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能够受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造纸一厂已进入破产程序,不宜再参与与破产事宜无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或许出现在劳作争议案子审结前破产案子已被裁决完结破产程序,清算组向破产企业挂号机关办理了刊出挂号的景象,那时破产企业的主体业已消失。劳作争议案子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体消失,且又无继任者,怎么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的结终景象,均系自然人之主体消失,并未对法人的主体消失作出规则。这种景象无疑让法院处于两难的地步:持续审理,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业已消失,诉讼因诉的要素已残缺而无法进行;若要完毕诉讼,裁决完结又无法律规则。因而,该案应由受理破产案子的法院受理,其他法院不宜受理。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定见均欠妥当之处。法院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述,一是要检查申述主体是否适格,二要检查的是该案是否归于受诉法院统辖。因为本案被诉人已在上级法院进入破产程序,故下级法院能否依一般统辖准则受理本案,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尽管咱们能够把本案争议的划分为两点,但实事上这两点均因被诉人业已进入破产程序而起,即本案争议的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文划分出以上两点,仅仅为行文便利。为此,本文将从剖析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获得下手,对受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进行剖析。
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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