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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3:01
假如发作稳妥事端,被稳妥人能够恳求稳妥公司予以理赔。稳妥公司理赔后,为了补偿稳妥公司的丢失,稳妥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差异是什么?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差异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全部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稳妥人一旦获得物上代位权,就具有了该受损标的的全部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悉数收益归稳妥人全部,稳妥人只能依照稳妥金额与稳妥价值的份额获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力。二者权力性质不同、权力内容不同、权力效能不同、发作权力的原因不同、行使权力的条件不同。
物上代位权是指稳妥标的因遭受稳妥事端而发作全损时,稳妥人在全额付出稳妥赔款金之后,依法具有该稳妥标的物的全部权,即代位获得受损稳妥标的物上的权力。
物上代位权的获得一般是经过委付完成的。委付是被稳妥人在稳妥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况时,用口头或许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乐意将稳妥标的全部权搬运给稳妥人,并恳求稳妥人悉数补偿的行为。委付是被稳妥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常常用于海上稳妥的补偿制度。稳妥人承受委付后,不只获得稳妥标的物的权力,并且包含标的物下所应当承当的职责。因而,稳妥人是否承受委付应谨慎从事。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全部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稳妥人一旦获得物上代位权,就具有了该受损标的的全部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悉数收益归稳妥人全部,稳妥人只能依照稳妥金额与稳妥价值的份额获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力。
(1)权力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归于债务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归于债的保全领域。
(2)权力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归于债务人自己的权力,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归于债务人的权力。
(3)权力效能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能直接归于债务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能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发作权力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发作于稳妥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约束。
(5)行使权力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稳妥职责范围内丢失和第三人负有职责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损害债务人利益为条件。
物上代位权是指稳妥标的因遭受稳妥事端而发作全损时,稳妥人在全额付出稳妥赔款金之后,依法具有该稳妥标的物的全部权,即代位获得受损稳妥标的物上的权力。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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