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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邻接权是如何体现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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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又称著作传达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附近的权力,是指著作传达者对其传达著作进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力。邻接权是在传达著作中发生的权力。著作创造出来后,需在大众中传达,传达者在传达著作中有创造性劳作,这种劳作亦应遭到法律维护。传达者传达著作而发生的权力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力。
一、扮演者权
扮演者权是指艺人或其他文学、艺术著作的扮演人(包含扮演单位),对其扮演所享有的权力。扮演者对其扮演,享有A标明扮演者身份、B维护扮演形象不受曲解、C答应别人从现场直播和揭露传送其现场扮演、D答应别人录音录像、答应别人仿制、发行录有其扮演的录音录像制品、E答应别人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其扮演,并获得酬劳的权力。
扮演者运用别人著作进行扮演,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扮演安排者安排扮演的,由安排者征得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运用演绎著作进行扮演的,应当一起征得演绎著作著作权人和原著作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
二、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版式规划权
三、录音录像制造者权
录制者对其制造的音像制品,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租借、网络传达并获取酬劳的权力。该权力的维护期为50年,自改制品制造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音像制造者运用别人的著作制造音像制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若为演绎著作,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答应,录制扮演活动的,还须同扮演者签订合同,并付出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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