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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但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6:45
遗言是否有用首要看是否具有三个本质性要件:包含立遗言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当遗言方法要件不契合但本质要件契合时,有用吗?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了以下常识。
法令未明确规则不契合法定方法要件的遗言无效
遗言作为要式法令行为,其有用建立需求契合本质要件和方法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则,遗言作为一种民事法令行为,需具有的本质要件包含立遗言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承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则,本案实为代书遗言,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
承继法第二十二条对不契合本质要件的遗言行为明确规则为无效,即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受钳制或许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或许被篡改的遗言无效,当然假如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则,这样的遗言也无效。
由此可见,不契合本质要件的遗言必定无效,但关于契合本质要件但不契合方法要件的遗言的效能问题,我国承继法并未明确规则,并且在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遗言无效的景象中并不包含短缺方法要件的景象。
遗言方法要件的意图是保证立遗言人意思表明实在
近代以来,遗言已不再触及身份承继,仅仅是指定财产承继人和遗赠人。在意思自治得到遍及认同的情况下,遗言自在准则得以建立,遗言的要式性功能也转变为保证立遗言人意思表明实在,避免别人假造变造遗言。当遗言方法强制与立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之间发生抵触时,应后者优先,不能一味着重遗言的方法完整性,而侵略遗言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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