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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能否获得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1:58
【案情】
原告邴某系被告山东省莒县某公司员工,两边签定劳作合同一份。原告邴某在公司作业期间于2009年7月份乘坐本公司潘某驾驭的本公司车辆出差时发作交通事端并遭到损伤,交警部门确定潘某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邴某无事端职责。2010年8月,莒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原告邴某所受损伤为工伤。原告邴某因伤所形成的丢失要求被告莒县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补偿39000元,经本院处理已实行结束。后原告邴某再次申述要求被告莒县某公司补偿其工伤形成的罢工留薪期薪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合计15万余元。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进程上中,关于原告邴某因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能否取得两层补偿,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邴某因伤形成的丢失,被告公司及保险公司补偿的是按交通事端侵权补偿的丢失,原告因工伤所取得的工伤待遇是法定权力,被告公司作为原告邴某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则予以补偿,即原告应取得两层补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邴某所受损伤并非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端,原告要求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差异于因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的工伤保险待遇,即原告不该得到全额的两层补偿,可按就高准则处理,本案中被告应付出被告在交通事端侵权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的差额部分,即原告应取得差额补偿。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劳作者在为用人单位供给劳作进程中因工伤残、逝世或患职业病,有权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一起《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患职业病进行医治,享用工伤医疗待遇。由此可看出,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因作业挂彩、致残、逝世而暂时或永久丢失劳作能力的劳作车及其亲属供给物质协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享用工伤保险待遇权力,是员工的法定权力。
本案中,原告邴某所受损伤被确定为工伤,两边均无贰言,因而原告邴某的工伤待遇是其应享有的法定权力,但其所受工伤是因被告公司处员工潘某驾驭机动车引发交通事端所造成的,潘某驾驭本公司车辆出公差系实行职务行为,因而原告因交通事端所受损伤的侵权人与原告被确定工伤事端中的用人单位系同一单位,即原告所受工伤系非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现在在审判实践中,因第三人侵权所引起的工伤,受害人可以取得侵权人与用人单位的两层补偿,已成为常规,但非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受害人取得的补偿规模存在必定的争议。
工伤事端与侵权事端虽都是以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权而发生的法令结果,但处理程序和适用法令都是不同的,无任何差异的将侵权和工伤均予以两层补偿,将在一程度扩展的危害规模亦违反了公平公平的准则,不利于平衡社会整体利益,本案中是原告邴某所受损伤是用人单位引起的,即非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事端,在补偿规模中应差异于因第三人侵权所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从最大极限维护员工的利益动身,依照就高准则,被告付出原告在交通事端处理中已取得的补偿与其因工伤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是入情入理的。被告未参与工伤保险,原告因工伤所发生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予以付出。
综上,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莒县某公司补偿原告邴某交通事端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丢失合计76 000余元。 判定后被告不服判定以为原告已取得了侵权补偿,不该再取得差额补偿,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定保持原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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