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期建设如何核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1:15
【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经营性企业,征地500亩,分两期缔造。现在一期正在缔造,已有部分项目投入生产运营。我公司履行《企业会计准则》,土地计入在建工程,待工程竣工检验时与房产一同计提折旧。但准则中没提未运用的二期土地应怎样处理。
关于生产性没有运用的二期土地摊销问题,我以为已然已投入土地计入在建工程,等竣工结算后与房产一同计提折旧,便是要做到收入与费用配比。但二期土地没有运用,又不满意出资性房地产的条件,在二期缔造前不发生任何收益,假如用一期运转收入去配比二期搁置土地的摊销,明显不符合收入配比准则。请问我的主意是否正确?
【回答】
公司未履行新准则,土地运用权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则履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则,无形资产应当自获得当月起在估计运用年限内分期均匀摊销,计入损益。如估计运用年限超越了相关合同规则的获益年限或法令规则的有用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准则确认:
(一)合同规则获益年限但法令没有规则有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该超越合同规则的获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则获益年限但法令规则有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该超越法令规则的有用年限;
(三)合同规则了获益年限,法令也规则了有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该超越获益年限和有用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假如合同没有规则获益年限,法令也没有规则有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该超越10年。
第四十七条规则,企业购入或以付出土地出让金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在没有开发或缔造自用项现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准则规则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运用权的账面价值悉数转入开发本钱;企业因使用土地缔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运用权的账面价值悉数转入在建工程本钱。
会计科目运用说明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则:企业购入的土地运用权,或以付出土地出让金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依照实践付出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准则规则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运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本钱),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的土地运用权未缔造自用项现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准则规则的期限分期摊销。
我公司是生产经营性企业,征地500亩,分两期缔造。现在一期正在缔造,已有部分项目投入生产运营。我公司履行《企业会计准则》,土地计入在建工程,待工程竣工检验时与房产一同计提折旧。但准则中没提未运用的二期土地应怎样处理。
关于生产性没有运用的二期土地摊销问题,我以为已然已投入土地计入在建工程,等竣工结算后与房产一同计提折旧,便是要做到收入与费用配比。但二期土地没有运用,又不满意出资性房地产的条件,在二期缔造前不发生任何收益,假如用一期运转收入去配比二期搁置土地的摊销,明显不符合收入配比准则。请问我的主意是否正确?
【回答】
公司未履行新准则,土地运用权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则履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则,无形资产应当自获得当月起在估计运用年限内分期均匀摊销,计入损益。如估计运用年限超越了相关合同规则的获益年限或法令规则的有用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准则确认:
(一)合同规则获益年限但法令没有规则有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该超越合同规则的获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则获益年限但法令规则有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该超越法令规则的有用年限;
(三)合同规则了获益年限,法令也规则了有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该超越获益年限和有用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假如合同没有规则获益年限,法令也没有规则有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该超越10年。
第四十七条规则,企业购入或以付出土地出让金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在没有开发或缔造自用项现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准则规则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运用权的账面价值悉数转入开发本钱;企业因使用土地缔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运用权的账面价值悉数转入在建工程本钱。
会计科目运用说明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则:企业购入的土地运用权,或以付出土地出让金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依照实践付出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准则规则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运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本钱),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的土地运用权未缔造自用项现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准则规则的期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