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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7:09
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规则,构成不正当竞赛行为应当具有以下要件:
1.不正当竞赛行为的主体是商场运营者
依照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规则,只要商场运营者施行法令规则的不正当竞赛行为的,才构成不正当竞赛。所谓运营者,是指全部从事产品商场运营或许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包含很多的企业法人,从事盈利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参加商业、服务业竞赛活动的其他经济安排以及公民个人和合伙安排等。在商场中处于顾客位置的民事主体不属于运营者。
2.不正当竞赛行为危害的目标主要是同业运营者
不正当竞赛行为,一般发作在同行业运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运营者权益的危害。运营者施行不正当竞赛行为有时对顾客的权益也构成危害,但顾客权益应当依照顾客权益维护法的规则进行维护,该种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赛法调整、标准的规模。因为竞赛发作在同行业企业的出产运营活动中,因而不正当竞赛行为危害的目标也同样是出产或运营同类产品或供给同类服务的企业。
3.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违法性
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的具体规则。假如违背了其他法令而没有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则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不正当竞赛行为。
4.不正当竞赛行为的危害性
施行不正当竞赛行为,一般导致其他运营者权益的危害,也或许危害没有发作,但同业运营者合法权益却已遭到实践的风险。假如听任不正当竞赛行为继续进行,必然会形成危害的成果。因而,不正当竞赛行为的危害性包含对其他运营者权益的实践危害以及实践的侵权风险。如行为人为与别人展开不正当竞赛,进行印刷虚伪宣传品、缔结印制仿冒别人注册商标的合平等,即便该宣传品没有发出或合同没有实行商标没有印制,但均现已构成了侵权风险。受害人要求法院阻止这种行为的,应当取得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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