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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6:08
关于合同的效能问题经常会发生纠纷,咱们都知道有用合同好无效合同,那什么是效能待定合同?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所谓效能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尽管现已建立,但因其不彻底契合有关收效要件的规则,因而其效能能否发作,没有确认,一般须经有权人表明供认才干收效。《合同法》规则了以下三种状况为效能待定合同:
(1)约束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缔结的合同,有必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用;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逾越代理权或许代理权停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有必要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干对被代理人发生法令拘束力,不然,结果由行为人承当;
(3)是无处置权人处置别人财产权利而缔结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用。
合同的建立与合同收效有何差异
《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所谓合同的建立是指合同缔结进程的完结,即当事人通过相等洽谈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到一致意见,要约许诺阶段宣告完毕,合同建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效果。合同的收效是指现已建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必定的法令拘束力,也便是一般所说的法令效能。由此可见,合同的建立与合同的收效是两个彻底不同的概念。合同建立的要件是:
(1)订约主体存在两边或多方当事人;
(2)对首要条款达到合意;
(3)合同的建立应具有要约和许诺阶段。
而合同收效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明实在,(3)不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有法令所要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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