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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5:22

原告汪某诉被告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稳妥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2004)月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汪敏刚、男、1959年5月生、汉族、北京市人、系鹰潭市人民医院医师、住本市工商银行月湖支行宿舍。
托付代理人夏莉萍,女,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鹰潭市人,个体户,住本市赵家弄37号-付4号。
被告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分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林荫东路8号。
代表人罗敏,中心支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宋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吴文兆,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敏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机动车稳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敏刚及其托付代理人夏莉萍、被告托付代理人宋鸣、吴文兆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3年3月7日,我购买了鹰潭市科协的桑塔纳小车一辆(原车号为赣L02161,现过户车号为L07409),该车在购买前鹰潭市科协已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稳妥,购买后经被告赞同将该稳妥单过户给了我,被告也出具了保单,保单号码AA34CTX0300152,被稳妥人为汪敏刚,稳妥期自 2003年2月13日至2004年2月13日,险种为车辆丢失险等5种,其间全车盗抢险稳妥赔款金额为99000元,保费为713元,不计免赔特约条款险保费为463元。2003年11月16日我的车辆被盗,我向被告及有关部分报结案,并要求被告实施稳妥赔款职责,但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好承当补偿职责。为此,特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补偿稳妥金99000元;并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原告对自己的建议供给了以下依据:1、机动车辆稳妥单(正本)及附表(正本);2、购买车辆协议书;3、稳妥卡;4、购车原始发票及车辆附加费(复印件);5、2004年2月11日法制日报文章《旧车高额投保,出事按约补偿》;6、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分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给原告的证明一份及附件二份。
被告未作书面辩论,但在庭前依据交流时口头辩称,原告要求理赔的依据缺乏,数额过高。后在庭审时又弥补辩论称,1、原市科协在辩论人处投保的险别为机动车传统险;2、被稳妥人未供给出险地公安刑侦部分出具的盗抢案子证明及车辆报停手续,依据合同条款约好,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3、全车盗抢险的补偿规则:当稳妥金额高于实践价值的,应以出险其时的实践价值核算补偿,实践价值高于发票金额时,应以购车发票确认稳妥金额。本案稳妥车辆出险时的实践价值及购车发票金额为3万元。假如原告能供给公安刑侦部分的证明,也应按3万元核算补偿,而且实施20%的肯定免赔率。另原告没有供给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费凭据、短少车钥匙一把,还需添加6.5%的免赔率,故原告只能恳求22050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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