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存续企业和分立新设企业如何处理相关涉税业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4:18

问:咱们是一家生产性外资企业,因运营期在10年以上享用所得税“两免三折半”的优惠,该项优惠政策已于2007年享用结束。2007年末,企业累计亏本200万元。企业原有一个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2008年1月,该分支机构分立成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并把原分支机构的财物归入新建立的外资企业,原分支机构的财物1500万元现已被评价增值为2000万元。那么,存续企业和分立新设企业怎么处理相牵涉税事务,前期亏本怎么处理?
答: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新法现在没有对企业改制重组税收处理作出新的规则,因此,暂以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则进行剖析处理。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间,原企业闭幕,分立出的各方别离建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闭幕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建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企业不管采纳何种办法分立,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能够决议持续悉数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款和债款,按法令规则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好,由分立后的企业继承。本例中,因为原外资企业持续存在没有闭幕,因此归于存续分立。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财物转让等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7〕71号)就外资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别离就财物计价、税收优惠和前期亏本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则。该文第二条规则,对企业在分立前后的运营活动应作为连续的运营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令规则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财物计价的处理。
税法规则,分立后各企业的财物、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分立前企业的账面前史本钱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完成分立而对有关财物等项目进行评价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分立后的企业在管帐损益核算中,按评价价调整了有关财物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核算申报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时,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有关企业兼并的“财物计价的处理”金钱中规则的办法予以调整,即按实逐年调整和归纳调整办法。
本例中,该外资企业将其分支机构分立时,对分立企业财物进行了评价,其财物价值由15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按税法规则,新分立企业财物的计税根底应该仍是1500万元,而不是管帐账面价值2000万元。假如分立企业按评价后的财物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结转本钱等,则税务机关对评价增值财物的500万元不答应税前扣除,将依照规则的办法进行交税调整。一是据实逐年调整,即按每年多计提折旧、多摊销费用和多结转本钱的数额相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二是归纳调整,即不再详细分财物评价增值项目及详细每项财物多列支的费用和本钱金额,统一按10年平均调增相同的数额,每年调增应交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上调整办法的选用,由企业请求,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企业在处理年度交税申报时,应将有关核算材料同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阅。
2、税收优惠的处理。
税法规则,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别离依据其生产运营状况,依照税法及有关规则,确认适用减税率及承续享用分立前企业的定时减免税优惠待遇。
(1)分立后企业的生产运营事务契合税法规则的有关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用有关税收优惠没有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持续享用至期满;凡分立前已享用有关税收优惠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从头享用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分立前企业的生产运营事务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事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用自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核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下年限的优惠。
(2)分立后企业的生产运营事务不契合税法规则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均不得享用或持续享用有关税收优惠。
本例中,分立后建立的企业尽管也是生产性外资企业,契合原税法“两免三折半”税收优惠,但因原企业享用减免税期限期满,分立后企业也就不得从头享用该项优惠。如分立后的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契合优惠政策要求的,则按新法规则履行。
3、前期亏本的处理。
税法规则,分立前企业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按分立协议的约好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管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5年)的剩下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
本例中,企业2007年末累计亏本200万元,首要要按企业分立时约好的亏本分管数额划分给存续企业和分立企业,然后再将各自分管的亏本数按年度辨明亏本的归属年度,5年之内分管的亏本答应用各自企业完成的赢利按规则年度补偿,超越5年的则不再答应各自企业用完成的赢利补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