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0:30
摘要:代位权作为一种法令准则正式确立于法国。代位权准则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准则的一种。它是针对债款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力而危及债款时,由法令赋予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以坚持债款人的职责产业的一种准则。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缺乏进行论述并对代位权的准则中存在的缺乏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关键词:代位权债款人债款人次债款人一、代位权的概念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款人)享有的权力而有害于债款人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恳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又称为代位诉权或直接诉权。二、我国代位权准则存在的缺乏经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讨和依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则并结合实践进行剖析,我国的债款人代位权准则仍有一些缝隙和缺乏。1.发作法令上的抵触(1)与有关实行准则发作抵触以及存在的实行困难榜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百条规则的是“代位请求实行”准则,该准则与代位权准则会发作抵触,如依据现行代位权的法令规则和依据代位请求实行准则,关于多债款人都可以依据这两项准则在法令完结自己的债款,这样会发作抵触,使两种准则在最终都无法实行,由于在法令上并没有规则两种准则的效能的凹凸问题。第二,债款人可以向债款人请求债款,也可以向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样就可能发作了两份收效的法令文书,而两个清偿者之间又不是连带联系,导致不知该实行那个收效的法令文书。(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难以承认导致债款人举证困难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难以承认。债款人债款一到期,判别是否怠于行使权力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把握。债款人不活跃(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是歹意仍是过错难以确定这样导致债款人举证困难,由于债款人申述第三人(债款人的债款人)因债款人与第三人未发作经济往来,除了债款人和第三人自动供给,需求他们合作才干完结诉讼,不然无法知晓其债款是否到期以及债款的品种、数额。而法令又未规则代位权的诉讼实施证明职责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实行债款更是不得而知。2.我国代位权的品种偏少依据完结债款人债款功用的定位,只能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不然底子无法操作。这样一来,便大大缩小了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使得在享有相同债款的债款人之间,只是由于其债款人的债款标的物不同,而导致一部分债款人享有代位权,另一部分债款人却损失代位权,对后者来说便显得不公平。而在国外立法中,代位权的客体十分广泛,除了与人身联系密切的权力外,简直但凡具有产业内容的民事权力,都可以列为代位权行使的内容。债款人不肯提起代位权诉讼我国代位权的品种偏少3.对代位权行使方法规则过于狭隘我国法令规则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法行使,不答应债款人以直接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一般民事权力可以经过两种手法行使,即直接向义务人建议和诉讼手法。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代位权联系是可以经过直接行使的方法来完结的,这样也可以削减诉讼、降低成本。所以,法令应给债款人更多的挑选,答应债款人依据自己的实践来挑选方法行使代位权,最大化地发挥代位权准则的功用。4.代位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胜诉后,其实行的债款应当归入债款人的总资产中,作为对外债款的总担保。债款人还有其他债款人的时分,行使代位权的债款人仍然是相等债款,与其他债款人处于相等的位置,不能优先受偿。由于法令及司法解说没有规则代位权行使的成果直接归属于申述的债款人,这不利于维护代位权人的诉讼活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