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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另签订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5:49

I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合同的,或许投标人、中标人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II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条 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变,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III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共同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IV部 建造部关于印发《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告诉
财建[2004]369号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缔结合同的,或许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缔结协议,形成工程价款结算胶葛的,另行缔结的协议无效,由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分。
V于印发四川省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存案辅导定见的告诉
川建函[2004]155号
五、合同改变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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