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出具婚姻状况可以撤销婚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9:30
并不是两个人收取到了成婚证,两边就构成了安稳的婚姻关系,假如婚姻中其间一方不同意而是被他人给逼迫,则能够去向法院恳求吊销婚姻,让这段婚姻无效,那么,可吊销的婚姻还有哪些状况呢?异地能够恳求吊销婚姻吗?听讼网小编给你供给一些定见。
异地出具婚姻状况能够吊销婚姻吗
尹某出具的证明为异地出具的状况,因其所证明的婚姻状况内容经检查均与现实相符,该证明虽有瑕疵,但不归于婚姻法规则的吊销婚姻的景象。因而,尹某与赵某的婚姻挂号应视为有用,假如两边爱情确已决裂,能够按照离婚处理,而不宜吊销两边婚姻挂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婚姻法修正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概适用修正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说如与本解说相冲突,以本解说为准。”修正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本案审理时,该解说现已施行,故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婚姻法。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后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按照婚姻法解说第十条规则,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钳制”,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许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产业等方面构成危害为挟制,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实在志愿成婚的状况。
【根本案情】
赵某与尹某2001年4月挂号成婚,其时尹某的婚姻状况证明是由异地村委会出具的,非其自己户籍所在地。婚后两人育有一女。2002年11月,尹某以成婚时受赵某钳制为由,向民政局恳求吊销其与赵某的婚姻挂号。民政局答复不予吊销,赵某提出复议恳求,复议成果也保持原答复。尹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吊销民政局的答复及为其颁布的成婚证书。一审法院以为,按照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尹某已超越法定期限,且尹某所述受钳制成婚缺少依据支撑。至于尹某出具的虽系异地婚姻状况证明,但其所证明的婚姻状况内容均与现实相符,判定驳回申述。尹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终审判定保持原判。
【不合定见】
关于尹某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向婚姻挂号机关供给的婚姻状况证明系异地出具这一情节,构成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意图是检查恳求人是否具有法定成婚条件。尹某尽管出具的是异地婚姻状况证明,但内容与现实相符,不归于虚伪证明,应为有用证明。另一种定见以为,按照该省当地施行婚姻挂号法令方法的有关规则,尹某没有供给户籍证明,仅供给异地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违背当地法规,其要求吊销婚姻挂号的恳求应该支撑。
【法理分析】
据此,尹某与赵某在2001年4月挂号成婚,尹某于2002年11月向婚姻挂号中心提出吊销婚姻挂号,明显恳求吊销婚姻已超越了法定期限。尹某所诉钳制成婚又缺少依据支撑,因而,民政局确定两边系自愿成婚并无不当。
该省施行婚姻挂号办理法令方法是1996年2月经过的当地性法规,它是依据修正前的婚姻法及婚姻挂号办理法令拟定的,该方法虽规则了恳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但该规则与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则的吊销婚姻的景象相冲突,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准则,该案应按照修正后的婚姻法处理。
异地出具婚姻状况能够吊销婚姻吗
尹某出具的证明为异地出具的状况,因其所证明的婚姻状况内容经检查均与现实相符,该证明虽有瑕疵,但不归于婚姻法规则的吊销婚姻的景象。因而,尹某与赵某的婚姻挂号应视为有用,假如两边爱情确已决裂,能够按照离婚处理,而不宜吊销两边婚姻挂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婚姻法修正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概适用修正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说如与本解说相冲突,以本解说为准。”修正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本案审理时,该解说现已施行,故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婚姻法。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后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按照婚姻法解说第十条规则,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钳制”,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许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产业等方面构成危害为挟制,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实在志愿成婚的状况。
【根本案情】
赵某与尹某2001年4月挂号成婚,其时尹某的婚姻状况证明是由异地村委会出具的,非其自己户籍所在地。婚后两人育有一女。2002年11月,尹某以成婚时受赵某钳制为由,向民政局恳求吊销其与赵某的婚姻挂号。民政局答复不予吊销,赵某提出复议恳求,复议成果也保持原答复。尹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吊销民政局的答复及为其颁布的成婚证书。一审法院以为,按照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尹某已超越法定期限,且尹某所述受钳制成婚缺少依据支撑。至于尹某出具的虽系异地婚姻状况证明,但其所证明的婚姻状况内容均与现实相符,判定驳回申述。尹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终审判定保持原判。
【不合定见】
关于尹某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向婚姻挂号机关供给的婚姻状况证明系异地出具这一情节,构成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意图是检查恳求人是否具有法定成婚条件。尹某尽管出具的是异地婚姻状况证明,但内容与现实相符,不归于虚伪证明,应为有用证明。另一种定见以为,按照该省当地施行婚姻挂号法令方法的有关规则,尹某没有供给户籍证明,仅供给异地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违背当地法规,其要求吊销婚姻挂号的恳求应该支撑。
【法理分析】
据此,尹某与赵某在2001年4月挂号成婚,尹某于2002年11月向婚姻挂号中心提出吊销婚姻挂号,明显恳求吊销婚姻已超越了法定期限。尹某所诉钳制成婚又缺少依据支撑,因而,民政局确定两边系自愿成婚并无不当。
该省施行婚姻挂号办理法令方法是1996年2月经过的当地性法规,它是依据修正前的婚姻法及婚姻挂号办理法令拟定的,该方法虽规则了恳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但该规则与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则的吊销婚姻的景象相冲突,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准则,该案应按照修正后的婚姻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