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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判无效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7:56
本报姑苏1月26日电唐某发作交通事端败诉,唐某投保的稳妥公司被要求补偿并承当诉讼费。稳妥公司依照合同条款回绝付出诉讼费用。今日,江苏省姑苏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承认稳妥合同免责格局条款无效,唐某因受害人提申述讼应承当的诉讼费用属稳妥理赔规模,稳妥公司应予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1日,唐某将自己的小客车向被告稳妥公司投保,签署了稳妥公司出具的格局条款合同。
2005年2月4日,唐某驾驭小客车与徐某相撞致其受伤。事端发作后,两边就补偿事宜洽谈未果,徐某遂申述唐某及稳妥公司。法院判定唐某补偿相应丢失并承当诉讼费2768元。判定后,唐某向徐某付出了补偿款,随后请求稳妥公司全额理赔,而稳妥公司以投保人违背稳妥合同“应经稳妥人事前书面赞同”的约好,对诉讼费不予理赔。为此唐某将稳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系被告单独预先拟定,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并未与对方洽谈,归于格局条款。《稳妥条款》第五条的规则从该条款文义了解能够得出稳妥人担任补偿的条件是稳妥人事前书面赞同,如未经稳妥人事前书面赞同,则稳妥人不担任补偿。该条款的性质应属稳妥人的职责革除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应采纳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留意革除或许约束其职责的条款,依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就该条款尽到了提示、阐明责任,故该条款应属无效。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关于原告唐某承当的诉讼费2768元,被告应担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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