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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定金罚则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21:23

【事例简介】
2004年2月18日,原告杜某与被告某公司达到口头买卖合同,两边约好:原告从被告处购买260马力锡柴自卸车一辆,价款25.8万元,后有证人证明交货期限为十日;同日,原告交给被告定金20000元;别的,两边还约好提货时付款79722元及其他费用,其他货款两年内付清。
为实行与原告所订协议,被告于同日与案外人某汽车厂签定买卖合同,订货与原告要求相同的车辆,约好交货期为2004年2月28日。
2004年2月28日,案外人因故未能向被告按期交给车辆,被告告诉原告拖延交货,原告表明赞同。至2004年3月14日,被告接原告告诉一起到案外人处提取车辆。在检验车辆时发现,该车发动机为大柴,非约好的锡柴,原告回绝提取车辆。被告表明能够替换发动机,原告则要求当即交给,两边发生争执。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赞同返还,但不赞同双倍。
法庭概括,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归于不实行约好债款。
【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五条:“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江平主编)第96页解说:“不实行约好的债款”是指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此引起的实行不能或许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成心回绝实行债款,通常情况下实行拖延和不完全实行(其间又可分为不适当实行、拖延实行、部分实行)。不含在“不实行约好债款之中”,当然,当事人能够约好不实行的样态,如果有约好,那么,约好优先。
《合同法解说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第480页解说:“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责任’和‘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归于并排规则,即‘不实行’不包括‘不符合约好的实行’即不适当实行和拖延实行,所以,咱们将定金罚则的构成要件仍理解为仅适用于‘不实行’这种违约形状。
人民法院事例汇编二○○二年第二辑(总第40辑) 程鹏诉紫薇婚庆服务社婚庆服务不到位应交还部分服务费和补偿精神损失案中:“依相关法令文义上的解说,双倍返还定金只适用合同不实行之场合,不适用合同不完全实行之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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