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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问题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9:19
快满18岁的何某在南宁一所烹饪校园读书。4月19好晚上,他和同学外出喝酒,在当晚11点多回到宿舍歇息。其他喝酒的同学,则悄然带着白酒回何某近邻的宿舍持续喝(校方规则是不允许在校园喝酒的)。在何某睡着后,他听到有同学忽然跑进宿舍打架,于是就下床劝架,不料在劝架过程中,一只耳朵被人砍了一刀,只剩下一点点肉相连,现何某住院治疗,行凶者已被警方拘留,参加打架的另一人也被行凶者拿刀砍伤住院。
想问下校方对此事情是否有职责呢?为什么?
校方回应说“校园有无职责要看他们是否成年”,此说法是否合理?
廖玉琼律师回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规则“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办理、维护职责的校园、幼儿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或许未成年人致别人人身危害的,应当承当与其差错相应的补偿职责。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校园、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而依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九条规则“ 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学习、日子期间遭到人身危害,校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未尽到教育、办理职责的,应当承当职责。”
第四十条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校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学习、日子期间,遭到幼儿园、校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以外的人员人身危害的,由侵权人承当侵权职责;幼儿园、校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未尽到办理职责的,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
依据相关法律规则,校园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办理、维护的职责,在校园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校园应当承当与其差错相应的补偿职责。而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因而侵权人应该承当侵权职责补偿未成年人,校园未尽到办理职责,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在本案中校园尽管规则不允许在校喝酒,可是校园对在校住宿学生未尽到办理维护的职责,因而须承当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161.……行为人致人危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自己承当民事职责;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支;垫支有困难的,也能够判定或许调停延期给付。”的规则,侵权行为人致人危害时现已年满十八周岁,应当由其自己承当民事职责,但侵权行为人假如没有经济收入,则由扶养人垫支,假如垫支有困难的,则能够判定或许调停延期给付。而作为受害人,假如在劝架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差错,则由侵权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校园承当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假如受害人名为劝架实为参加打架本身也存在着必定的差错,那么关于自己差错的部分要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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