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0:06
经济补偿的核算方法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1、“前十二个月平均薪酬”指劳作联系免除或停止前12个月平均薪酬,若作业未满12个月的依照实践平均薪酬核算,若是平均薪酬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以当地最低薪酬规范核算,若是高于当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以当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核算。
2、“前十二个月平均薪酬”指的是应得薪酬,并包括加班薪酬和年终奖收入。
3、“作业年纪”指每满一年核算1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依照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核算0.5年;最长不得超越12年。
4、非因劳作者自己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假如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免除、停止劳作联系核算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非因劳作者自己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业的”景象:
(1)劳作者仍在原作业场所、作业岗位作业,劳作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安排派遣或录用方式对劳作者进行作业调动;
(3)因用人单位兼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作者作业调动;
(4)用人单位以及其相关企业与劳作者轮番缔结劳作合同;
(5)其他合理景象。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1、“前十二个月平均薪酬”指劳作联系免除或停止前12个月平均薪酬,若作业未满12个月的依照实践平均薪酬核算,若是平均薪酬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以当地最低薪酬规范核算,若是高于当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以当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核算。
2、“前十二个月平均薪酬”指的是应得薪酬,并包括加班薪酬和年终奖收入。
3、“作业年纪”指每满一年核算1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依照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核算0.5年;最长不得超越12年。
4、非因劳作者自己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假如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免除、停止劳作联系核算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非因劳作者自己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业的”景象:
(1)劳作者仍在原作业场所、作业岗位作业,劳作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安排派遣或录用方式对劳作者进行作业调动;
(3)因用人单位兼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作者作业调动;
(4)用人单位以及其相关企业与劳作者轮番缔结劳作合同;
(5)其他合理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