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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可以减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9:40
掠夺政治权力终身在刑法理论上将其概括为资历刑,也有人将其称为声誉刑,权力刑或才能刑等,归于掠夺犯罪人担任公职或行使必定权力的赏罚办法。在我国,掠夺政治权力这一赏罚办法,在赏罚、削减和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其他赏罚无法替代的效果,在赏罚体系中的位置和效果是重要的。当时,掠夺政治权力年限的弛刑,特别是在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能否持续弛刑,是理论及赏罚履行实践进程中常有触及、却争议颇多的问题。
其次,实践中存在争议。在赏罚履行进程中,各地监管场所和法院依据了解视点不同所作出的裁决相同存在差异: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在A省B监服刑期间,因体现杰出接连取得弛刑,掠夺政治权力期限也相应被减为2年,调往A省C监服刑后,C地法院却以B地法院对某犯掠夺政治权力期限弛刑裁决违法为由,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吊销从前B地法院裁决的请求。  
 一、掠夺政治权力弛刑的合法性 
榜首,关于附加掠夺政治权力适用弛刑契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则。弛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裁决适用弛刑时,一般都把与主刑严密相连无法别离、附加适用的掠夺政治权力予以减轻。 
第二,关于附加掠夺政治权力适用弛刑契合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57年8月27日《关于掠夺政治权力的赏罚可否弛刑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并掠夺政治权力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弛刑时,掠夺政治权力部分也能够弛刑。”这个司法解释虽然是50多年前做出的,但其根本精力是正确的,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做出新的规则前,上述司法解释依然有用。 
第三,关于掠夺政治权力适用弛刑契合我国刑法弛刑的意图。刑法规则弛刑的意图是通过必定犯罪分子已有的改造成果,鼓励他们持续改造,逐渐削减以致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与片面恶性,使其不致再损害社会,尽快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对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在赏罚履行必定期间后,犯罪分子又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许有建功体现,在主刑弛刑时标明其人身危险性已相应减小,这时就应当当令对其附加的掠夺政治权力予以弛刑。假如不对其适用弛刑,既不契合刑法人性化的发展趋向,也违反了刑法弛刑的意图而不利于赏罚效果的发挥,更不利于更好地完成改造、教育罪犯的意图。因而,对被判处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罪犯,依据其悔改或建功体现当令予以弛刑,一方面,与主刑弛刑的规则相一致;另一方面,又能够激起罪犯持续活跃改造的决心与热心,然后真实完成赏罚的意图。 
二、掠夺政治权力的弛刑适用 
虽然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弛刑适用办法没有详细规则,但依据立法及司法精力,对掠夺政治权力的弛刑,是从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视点予以动身,其意图是使掠夺政治权力的适用愈加完好与体系。 
㈠附加适用的掠夺政治权力的弛刑。 
⒈实体方面的要求 
⑴《刑法》关于附加适用的掠夺政治权力的弛刑,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给出了原则性规则:“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分,应当把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17日作出《关于处理弛刑、假释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二条规则:“有期徒刑罪犯弛刑时,对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能够酌减。酌减后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则处理了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弛刑时附加适用的掠夺政治权力的弛刑问题。这样,在立法的基础上,又从司法解释上对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掠夺政治权力弛刑的有关问题作了周全的规则。 
⒉程序适用 
对掠夺政治权力的弛刑,应由履行机关在呈报对罪犯主刑予以弛刑的一起,依据罪犯的原判刑期,服刑悔改或建功体现,及决议呈报的弛刑起伏,决议对掠夺政治权力弛刑的起伏。而且在对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有必要一起提起对其提起掠夺政治权力弛刑的呈报,人民法院受案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应当仔细检查罪犯悔改或建功体现的详细现实和依据,做出对附加适用的掠夺政治权力是否予以弛刑的裁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呈报掠夺政治权力弛刑进程依法实施同步监督。 
三、附加掠夺政治权力弛刑的起伏 
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终身不变;由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弛刑时,附加掠夺政治权力可予酌减或许不减。但上述几种状况的弛刑,通过一次或数次弛刑后,弛刑后的掠夺政治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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