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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21:17
咱们都知道管帐处理和税务处理有时或许会呈现较大的差异。那么管帐方针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详细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详细了解一下吧!
1、管帐方针管帐方针,是指企业在管帐承认、计量和陈述中所选用的准则、根底和管帐处理办法。企业选用的管帐计量根底也归于管帐方针。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许相似的买卖或许事项选用相同的管帐方针进行处理。可是,其他管帐准则还有规则的在外。企业的管帐方针一经承认,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应从头实行上述程序,并按管帐准则的规则处理。
企业选用的管帐方针,在每一管帐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可是,满意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改变管帐方针: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等要求改变;管帐方针改变能够供给更牢靠、更相关的管帐信息。
下列各项不归于管帐方针改变:本期发作的买卖或许事项与曾经比较具有实质不同而选用新的管帐方针;对初度发作的或不重要的买卖或许事项选用新的管帐方针。
企业依据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等要求改变管帐方针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管帐规则实行。管帐方针改变能够供给更牢靠、更相关的管帐信息的,应当选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管帐方针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发表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同时调整,但承认该项管帐方针改变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在外。
承认管帐方针改变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端使用改变后的管帐方针。在当期期初承认管帐方针改变对曾经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选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改变后的管帐方针使用于改变日及今后发作的买卖或许事项,或许在管帐估量改变当期和未来期间承认管帐估量改变影响数的办法。
2、管帐方针改变的税务处理
管帐方针是企业核算应交税所得额的根底,但税法规则许多与管帐方针不一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管帐处理办法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核算交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二十条规则,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的财务、管帐制度或许财务、管帐处理办法和管帐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存案。因而,企业依据管帐准则的规则,结合本企业的实践状况,承认管帐方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司理(厂长)会议或相似组织同意后,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令、行政法规、税务规章的规则应报送税务机关存案。企业的管帐方针一经承认,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应从头实行程序并按管帐准则的规则处理后,将改变理由向税务机关阐明,改变后的管帐方针应再报送税务机关存案。
企业因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等要求改变管帐方针,或许因为能够供给更牢靠、更相关的管帐信息而改变管帐方针的,在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规则核算应交税所得额,管帐方针改变不能影响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选用的管帐方针,在每一交税年度内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对企业本期发作的买卖或许事项与曾经比较具有实质不同而选用新的管帐方针,或许对初度发作的或不重要的买卖或许事项选用新的管帐方针,假如影响了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的,应进行交税影响数额的调整。
企业管帐方针改变选用追溯调整法,将管帐方针改变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发表的其他比较数据的,不影响曾经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也不得追溯调整前期应交税所得额。选用追溯调整法形成时间性差异,则应考虑递延所得税的调整,按所得税管帐准则调整所得税费用。企业管帐方针改变选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改变日及今后发作的买卖或许事项的,不影响曾经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也不必考虑曾经年度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管帐估量改变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管帐估量改变管帐估量改变,是指因为财物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责任发作了改变,从而对财物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许财物的定时耗费金额进行调整。企业据以进行估量的根底发作了改变,或许因为获得新信息、堆集更多经历以及后来的发展改变,或许需要对管帐估量进行修订。管帐估量改变的依据应当实在、牢靠。
企业对管帐估量改变应当选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管帐估量改变仅影响改变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改变当期予以承认;既影响改变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改变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承认。企业难以对某项改变区分为管帐方针改变或管帐估量改变的,应当将其作为管帐估量改变处理。
2、管帐估量改变的税务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六条规则,企业的各项财物,包含固定财物、生物财物、无形财物、长时间待摊费用、出资财物、存货等,以前史本钱为计税根底。前款所称前史本钱,是指企业获得该项财物时实践发作的开销。
企业持有各项财物期间财物增值或许减值,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能够承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财物的计税根底。所以,企业因管帐估量改变,从而对财物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许财物的定时耗费金额进行调整的,在税务处理上不得调整财物的计税根底,形成差异的应进行交税调整。企业对管帐估量改变应当选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管帐估量改变仅影响改变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改变当期予以承认,并在当期进行交税调整;既影响改变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改变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承认,并在当期和未来期间进行交税调整。
前期过失更正的管帐处理与税务处理
在管帐处理上,前期过失,是指因为没有运用或过错运用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获得并加以考虑的牢靠信息、前期财务陈述同意报出时能够获得的牢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形成省掉漏报或错报。前期过失一般包含核算过错、使用管帐方针过错、忽略或误解现实以及作弊发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财物盘盈等。
企业应当选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过失,但承认前期过失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在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过失时,视同该项前期过失从未发作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办法。
承认前期过失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能够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端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同时调整,也能够选用未来适用法。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过失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核算过错、使用管帐方针过错、忽略或误解现实以及作弊发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财物盘盈等状况,在发现前期过失时,应按照税法规则从头核算前期应交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阐明原因并从头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则进行处理,补征税款、交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交税人自结算缴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触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有关国库办理的规则交还。对因交税人核算过错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状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则期限的约束。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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