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因行为致人死亡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20:39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黄某同系某市恢复医院外聘的门卫。2006年 11月19日清晨0:00许陈某乘“的士”回到某市恢复医院值勤,医院 的铁门现已封闭,仅留一道门缝,他看见另一门卫黄某在铁门旁,陈某叫黄某开门,黄不予理睬。陈某从铁门门缝挤进后觉得黄某很厌烦, 就在医院门卫室拿了一根长104CM镀锌管追打(未打击到身体)黄某至 医院生活区的空坪处,致黄某心脏病发生当场逝世。经法医鉴定黄某契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吵架、劳累、心情激 动等要素可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生。
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以为,法医学鉴定结论及相关依据证明被告人陈某对黄某身体未直接施行损伤,黄某逝世是冠心病急性发生而逝世,因 此陈某的行为与黄某逝世成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陈某持镀锌管 追逐黄某,片面上具有损伤的成心,客观上施行持械追逐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罪,并依据陈某认罪态度好且补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 失,予以酌情从轻处分。判定被告人陈某犯成心损伤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注:刑事顺便民事部分在此不再陈说)
一审宣判后,陈某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定已收效。
分析
就本案而言,尽管,被告人陈某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不可能预见被害人自身患有特别疾病这一现实,但这并不影响被告人应当预见 自身损害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形成的严重后果。陈某作为一名具有相 当社会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在具有满足考虑地步的条件下,应当能够预见到持镀锌管追打黄某导致别人损伤的损害成果。尽管被告人陈某 对黄某身体未直接施行损伤,但片面上具有损伤的成心,客观上施行 持械追逐的行为,使黄某的心情高度严重,在追逐的进程伴跟着剧烈运动,诱发了黄某冠心病急性发生而逝世,而停止了陈某成心损伤行 为发展下去,属毅力以外原因未遂,因而陈某的行为契合成心损伤罪 的构成要件,但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刑法中的因果联系所要阐明的是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它从不同视点能够进行不同的区分,其间最主要的 是必定因果联系与偶尔因果联系的差异,当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 存在必定因果联系时,必定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可是,将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只是局限于必定因果联系,现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发 展的需求,由于跟着科学的前进,社会联系日趋杂乱,有些人会经过 创造条件的方法完成违法意图,坚持必定因果联系说,有可能会放纵违法。所以当损害行为自身并不包括发生损害成果的依据,但在其发 展进程中,偶尔介入其他要素,由介入要素合乎规律地引起损害成果 时,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具有偶尔因果联系,介入要素与损害成果之间是必定因果,二者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