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离婚后收养关系有没有效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20:05问:
我妹结婚后,因为妹夫巫某先天性无生育能力,他们便一起收养了孤儿美美。前年两边因家庭小事挂号离婚。美美跟我妹日子,但巫某至今没有给美美抚育费。我妹在单位下岗了,单独抚育美美困难。美美该上中学了,我妹次找巫某洽谈,巫某说美美不是他的亲生女,他现已和我妹离婚了,和美美没了收养联系,没有抚育美美的责任。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
答:
你问询的问题,涉及到夫妻两边一起收养子女,夫妻离婚后,本来的收养联系是否有用的问题。若收养联系有用,不论未成年养子女是否跟养父或养母一起日子,养父养母都有付出养子女抚育费、教育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则:“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曾经,不得免除收养联系,但收养人、送养人两边协议免除的在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自己赞同。收养人不实行抚育责任,有优待、遗弃等损害来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免除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收养联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到免除收养联系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依据你的内容看,你妹和巫某离婚时,巫某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免除收养联系,因而巫某在美美成年曾经不得单独免除收养联系。巫某说离婚了即没了收养联系,是不正确的。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属拟制血亲,养子女同亲生子女的权力位置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2条规则: “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力、责任的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因而,巫某仍有抚育美美的责任,应付出抚育费和教育费。你妹向巫某讲清有关法律规则后,若巫某仍不付出抚育费和教育费,你妹有权以美美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述,要求巫某承当抚育责任,或主张送养人免除美美与巫某间的收养联系,由你妹单独一人收养美美。送养人和巫某达不成免除收养协议的,送养人能够向法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