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协议可不可以附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3:22
成婚的前一天竟签下离婚协议,约定好等孩子终身下来就立刻离婚。昨日,这一荒诞的离婚协议被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宣告无效,原告王进(化名)的离婚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撑。
相识三个月后就怀孕
2009年2月,经别人介绍,39岁的王进与40岁的陈莉(化名)相识,两人都是剩男剩女,一起的志向让两人很快拉近间隔,不久便热恋并同居
当年5月,陈莉意外怀孕。本以为有了孩子,两人的联系会愈加亲近,但让陈莉没有想到的是,王进以为两人的爱情还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陈莉是成心怀孕,想以子逼婚。关于王进的说法,陈莉十分愤慨,她以为,两人爱情安稳,怀孕实属意外。
还未成婚就已离婚
过后,两人为此常有争论,矛盾加深。为了不让孩子成为私生子,王进终究想出一个方法:在成婚前签定离婚协议。2009年7月22日,王进与陈莉签定了一份协议书:两人约定在本周内到民政局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孩子满月酒后一周内处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等。第二天,两人便到民政局处理了成婚手续。
离婚协议不能附期限
上一年2月19日,小孩安全来临。小孩满月后,王进“履约”提出离婚,但鉴于法令明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未能如愿。
本年3月7日,也便是小孩刚满周岁后不久,王进刻不容缓地向石峰区法院递交了恳求离婚的诉状。陈莉在法庭上坚称,与王进夫妻爱情并未彻底决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以为,王进、陈莉2009年签定的离婚协议为离婚这一民事行为附加了期限,这一协议属无效协议,不能以此作为免除婚姻联系的根据。判别夫妻是否应当离婚的根据是夫妻爱情是否彻底决裂,两人婚后爱情一般,王进未提交依据证明夫妻爱情现已决裂,故法院终究判定不准予二人离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