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1:43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2]第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 一九九0年八月六日我局《关于对有关企业称号进行收拾和从头核准的告诉》(工商<1990>243号,以下简称243号文)宣布后,连续收到各地按该文要求上报的有关企业称号名单和资料。我局企业挂号司已将这些企业称号及其有关内容输入电脑,建立了数据库,经收拾分类后,用司发文方式向各省(包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办理局宣布《关于核对已上报的运用“我国”等字词的企业称号名单的告诉》,并附上了已上报的有关企业称号名单,提出了逐渐处理的定见。从已上报的有关企业称号名单和了解把握的状况看,仍有一些省工商行政办理局上报的有关企业称号名单不全。如:有的只上报了内资企业称号名单,未报外商投资企业的;有的只报了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未报其他企业的;有的只报了运用“我国”、“中华”字词的,未报不冠行政区划称号的;有的只报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未报联营、私营的;有的汇总不全,短少某些地区的等等。 根据我局《关于遵循<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有关问题的告诉》(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和《关于企业挂号办理中与企业称号有关的若干问题的告诉》(工商企字<1991>第81号)的有关规则,现弥补告诉如下: 一、凡在一九九0年九月十三日之后,未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而由各地工商行政办理局新挂号注册或改变企业称号挂号注册的运用“我国”、“中华”、“全国”、“国家”字词的,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称号的企业称号,一概无效,有必要予以纠正。持续运用的,按不合法经济组织查办。 二、在一九九0年九月十三日前已挂号注册的归于应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的企业称号,请各省工商行政办理局仔细按243号文要求和对照本省已上报名单复查一下,看是否还有遗失需补报的,并在本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复查成果报我局企业挂号司。到时没有陈述复查成果的,视为已无漏报名单。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如再发现漏报的此类企业称号,一概无效,按不合法经济组织或不合法称号查办。对各省工商行政办理局已上报的有关企业称号,应按我局企业挂号司的要求,并根据《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和有关规则,予以标准和理顺,在标准理顺前,不视为不合法。 各省工商行政办理局已上报的有关企业称号,假如改变为不属需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的企业称号的,请挂号主管机关将核准改变日期和改变前后的企业称号报我局企业挂号司存案;假如企业已刊出,亦请挂号主管机关将核准刊出日期和企业称号报我局企业挂号司存案。 以上定见,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