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单位给予哪些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0:39
网友发问:
你们好!我是一家港资企业的职工,应该说是质量主管,第一次进本公司是2004年8月-2006年5月(自动辞去职务),第2次进本公司是2006年10月份进公司的至今(因没有适宜的人选又名我回来做的),直到现在还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我三月份的底薪为3100元/月,四月份老板忽然说我干事欠好,把我的底薪在四月份开端降至2500并让我签合同,我其时回绝签,我现在现已辞工2008年5月1日-2008年5月31日到期,请问公司能给我那些补偿吗?请问我能够请求劳作裁定吗?
律师回答: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本法实施前已树立劳作联系,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你有权向老板要2月1日后的二倍薪酬。
假如你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和拖欠薪酬为由与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联系(辞去职务),不必提早三十日告诉单位,而且能够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规范是《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因而,你能够要求单位付出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之间,共5个月的双倍薪酬。别的,你2006年10月再次进入该单位作业,至今现已有一年零六个月了,因而,单位还要付出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们好!我是一家港资企业的职工,应该说是质量主管,第一次进本公司是2004年8月-2006年5月(自动辞去职务),第2次进本公司是2006年10月份进公司的至今(因没有适宜的人选又名我回来做的),直到现在还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我三月份的底薪为3100元/月,四月份老板忽然说我干事欠好,把我的底薪在四月份开端降至2500并让我签合同,我其时回绝签,我现在现已辞工2008年5月1日-2008年5月31日到期,请问公司能给我那些补偿吗?请问我能够请求劳作裁定吗?
律师回答: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本法实施前已树立劳作联系,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你有权向老板要2月1日后的二倍薪酬。
假如你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和拖欠薪酬为由与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联系(辞去职务),不必提早三十日告诉单位,而且能够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规范是《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因而,你能够要求单位付出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之间,共5个月的双倍薪酬。别的,你2006年10月再次进入该单位作业,至今现已有一年零六个月了,因而,单位还要付出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