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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临时工架线致残 19年后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7:35

    12月6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行政承认案,一临时工十九年前因工致残被依法承以为工伤。
    肖某系村电工,1985年1月2日,在原日照电业局某供电站担任人组织下,到某育苗厂架起电线。肖某在电线杆上作业时,因电线杆开裂从电线杆上摔下,致使右眼、下肢重伤。在此期间肖某的用工薪酬由日照电业局担任发放。因为未意识到临时工能够享有与其他正式工人相同的待遇,直至2003年10月经人提示,肖某才向日照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请求。2003年12月5日,日照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以第三人受伤属工伤为由,确定肖某属工伤。日照供电公司以日照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确定依据不服,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该工伤确定书。
    东港区法院审理后以为,尽管2004年1月1日施行的《法令》对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有详细时效规则,但本案工伤确定在2003年12月5日即已作出,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时效规则,仍应适用《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现在劳作行政部门对受理劳作者工伤申述没有时效规则”之规则。肖某系村电工,其到涛雒育苗厂架起电线系日照县电业局高旺站担任人组织,其薪酬亦由电业局发放,电业局与肖某已构成事实上的。据此,法院判定保持日照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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