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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的诉讼级别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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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
1.在全国有严重影响的案子;2.以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子。
全国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子。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中级法院
1.严重涉外案子(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许案情杂乱,或许寓居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很多的涉外案子);2.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的案子;3. 专利纠纷案子等最高人民法院承认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
1.损害国家安全案子;2.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刑事案子;3.外国人违法的刑事案子
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例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底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子;社会影响严重的一起诉讼、集团诉讼案子;严重涉外或许触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子;其他严重、杂乱案子等。)
底层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子,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一审一般刑事案子,可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在外
第一审行政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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