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8:23
人民法院审判案子过程中,应当充沛确保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辩解权力。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托付担任辩解人:(一)被宣告缓刑和惩罚没有履行结束的人;(二)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许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则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由被告人托付担任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