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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毒品如何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3:01
近年来,假毒品、掺假毒品的毒品违法案子越来越多,持有假毒品的案子在实践中也有发作。对持有假毒品行为怎么确定处理,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笔者以为,对持有假毒品的确定处理,应分以下状况确定:
榜首、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的,假如经查验行为人有成心以假充真准备进行贩卖获利的,则以欺诈准备犯论处;假如经查验不能查清行为人持有假毒品的来历、用处、去路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不以违法论处。这是大多数司法人员的一起知道,无可多议。
第二、行为人彻底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而不合法持有的,则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犯论处。但理论及实践中对这种状况怎么确定,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有人以为不构成违法。因为持有的假毒品,作为违法目标的毒品底子不存在,就无所谓持有而言,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不存在,则不能以违法论处;其二、有的学者以为,本罪系行为犯,不存在未遂行为,只需行为人施行了不合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便是既遂。行为人把假毒品误以为是真毒品而予以持有的,就应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即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犯论处。这是因为,行为人片面上没有欺诈别人金钱的成心,也未施行隐秘现实真相或许假造虚伪现实的行为。从片面上来说,行为人仍然是具有贩卖毒品的成心的,施行的也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尽管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来出售,但不是成心用假毒品替代真毒品来出售,而是行为人对违法目标知道过错。这种对违法目标的过错知道,并不影响行为人片面上贩毒成心的建立,也否定不了其施行了贩毒行为。尽管因为行为人对违法目标的知道过错,使其贩卖的假毒品不具有真毒品的社会损害性,但其贩毒的成心和行为都是存在的,对社会的损害性也是存在的,这种损害指的是贩卖毒品的损害,而不是欺诈行为的损害。行为人把假毒品误以为真毒品而予以持有的,就应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即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犯论处。
依照刑法理论及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成心违法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行为犯是存在未遂状况的。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完结刑法分则规则的违法行为就构成违法既遂的违法。可是行为要有一个施行进程,并且到达法定的程度或损害成果,才干视行为完结。行为人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即便施行了违法的全进程,但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到达法令要求的程度,就未完结违法而构成违法未遂。行为人把假毒品误以为是真毒品而予以持有,客观上施行了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象完结了悉数违法行为,可是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对违法目标知道过错,误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其成果并没到达违法分子目的,依照刑法理论之要求,应视为行为未完结而以未遂论处。因而,对此类行为在科罪量刑时,视持有假毒品的数量,一起参阅其他情节,依照未遂科罪量刑,比较契合刑法理论,一起也给司法人员处理此类案子供给理论依据,做到罪刑相适应,然后更有利冲击毒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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