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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之提供担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23:45
合同两边在签订合同之前一般要避免合同的危险,避免合同危险的方法便是对合同进行全面的检查,看看合同有没有显着晦气的条款,除了检查合同条款外,还要以要求一方供给担保,那么合同危险防备之供给担保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合同危险防备之供给担保
担保合同:为了防备危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分,应尽量获得对方供给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纷歧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确保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产业能够用于供给担保?
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下列产业不得典当:
一、土地所有权;
二、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在外规则),
三、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许有争议的产业;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
六、依法不得典当的其他产业。
提示留意:我国法令对某些产业的典当规则有必要通过挂号合同才干收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只,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能够做为确保担保的确保人
国家机关,校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可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的范围内供给确保。
4、定金条款:
a、应清晰所缴金钱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则:当事人交给留置金、担保金、确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许订金等,但没有约好定金性质的,当事人建议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b、定金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则,定金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超越百分之二十的部分,能够作为预付款,能够要求返还。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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