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到场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8:45【案情】2004年2月,已爱情一年多的王林与刘英预备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两边均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因为刘英有事走不开,王林便带着俩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相片等有关资料,在民政部门找到熟人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其间,本应由刘英签名的事项全由王林代签。挂号后,两边在一同共同生活,但因为性格不合,常常争持。2005年1月,刘英以自己未亲身到民政部门处理成婚挂号为由要求法院承认两边的婚姻联系无效。王林则提出刘英其时没空,刘英将有关证件交出标明其实在意思是乐意缔成婚姻联系,且两边事实上也以夫妻的身份在一同生活了,因而两边的婚姻联系有用。
【不合】在审理中,对该成婚挂号是否确定有用,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两边的婚姻联系有用。其理由是,刘英尽管未与王林一同去处理成婚挂号,但刘英其时的实在意思是赞同与王林缔成婚姻联系,不然不会将有关证件交与王林,因而没有违背婚姻自由准则。根据《婚姻法》第10条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则,对婚姻无效只规则了4种法定景象,即:重婚的;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而没有规则一方未参与处理的成婚挂号无效。无效婚姻的景象是法定的,以一方未亲身处理成婚挂号为由宣告婚姻联系无效缺少法令根据。在本案中,两边现已履行了婚姻责任,自愿接受婚姻的束缚,并未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简略地否定这种身份联系的存在,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家庭联系的安稳,在此状况下,法院没必要进行干与,应确定两边的婚姻联系有用。
第二种定见以为两边的婚姻联系无效。尽管在《婚姻法》上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则只要4种景象,没有关于“一方处理的成婚挂号无效”的明确规则,但在《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单独处理的成婚挂号违背了《婚姻法》第8条的规则,因而两边的婚姻联系应确定为无效。
【分析】1980年公布的《婚姻法》没有对无效婚姻作出明文规则,但在这以后的实践中,呈现了违背婚姻法所规则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状况。从防止和削减违法婚姻的发作,保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动身,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则了无效婚姻的法定景象。因而,从立法原意上看,确定婚姻是否有用的关健在于缔成婚姻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违法性。
根据本案的状况,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两边的婚姻联系无效。详细理由如下:
一、确定两边的婚姻联系无效有利于完全遵循婚姻自由准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准则,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准则着重由婚姻当事人去决议自己的婚姻,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婚姻法》第8条所作的规则便是为了遵循落实婚姻自由准则。成婚挂号需求亲身处理,不适用民法上有关署理的规则,意图是要经过挂号程序来检查两边当事人对缔成婚姻的片面志愿,判别两边是否有婚姻的合意。法院假如确定单独参与处理的成婚挂号有用,将不利于遵循婚姻自由准则,也为逼迫婚姻、包办婚姻打开了方便之门,一方就可以以处理了成婚挂号为由逼迫不乐意的另一方在一同共同生活,这以结果是严峻的。
二、确定两边的婚姻联系无效有法令上的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则属强制性法令标准,当事人有必要恪守,没有其他变通途径可走,不然就构成违法。《民法通则》第55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不能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又规则,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55条、58条的规则,足以确定单独处理的成婚挂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