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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包括哪三大具体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3:35
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处理是我国征地准则系统的组成部分。研讨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离不开对征地准则系统的全体了解,因而对我国征地准则加以扼要的介绍是必要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下文称为《施行法令》)的规则,我国征地准则包含征地批阅、征地补偿安顿规范和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处理三大详细准则。
一、关于征批批阅准则
征地批阅准则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则的。为了严厉维护犁地,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有《土地管理法》作了修订,取消了省辖市、自治州、县的征地批阅权,规则只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各自权限具有征地批阅权。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用土地的规模只限于35公顷以内的犁地和70公顷以内的非犁地,超越这一规模的土地征用均应由国务院同意。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顿规范准则
征地补偿安顿规范准则也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则的。按照该法规则,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和青苗的补偿费,相应的规范为:(1)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用前三年均匀亩产值的十五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5)按照有关规则付出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偿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6)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从这些规则看,征地补偿安顿规范有些是《土地管理法》直接确认的,有些则是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法令准则进一步确认的。在法令地位上,它们都是对不特定相对人遍及适用的,在性质上归于立法规范或许笼统行政行为的领域,而不是详细行政行为。
三、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处理准则
《土地管理法》未对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处理准则作出规则。《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则规则:“征用土地计划经依法同意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施行,并将同意征地机关、同意文号、征用土地用处、规模、面积以及征地补偿规范、农业人员安顿方法和处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布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征地补偿挂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施行。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征地补偿、安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计划的施行。”
归纳上述规则,从行政法律的视点看,能够看到整个征地过程中,存在征地批阅和征地补偿安顿两个不同的详细行政行为,其间征地批阅行为在先,征地补偿安顿行为在后;征地批阅行为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征地补偿安顿行为的主体则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征地批阅行为是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同意有关征地文件的方法进行的,征地补偿安顿行为是以有关市县政府同意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方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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