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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诉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00:12
反诉是被告关于原告的诉讼建议的一种反恳求,反诉需求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提起反诉需求必定条件,那么,提起反诉需求什么条件?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反诉首要有必要契合民诉法申述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 (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有必要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统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有必要在现实或法令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添加、改变诉讼恳求或许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法、时刻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法。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许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答应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究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位置相等,所以应答应反诉。
(2).反诉的统辖权。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原本对反诉也有统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恳求独自提起时,假如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统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 反诉能否建立?就地域统辖来说,只需反诉恳求的标的不归于法令规则的其他法院专属统辖(由于专属统辖多是触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建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统辖豁免权的主体主意向驻在国法院提申述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统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统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等级统辖来说,假如作为反诉的诉讼恳求独自提起时应由等级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恳求应由等级较低的法院统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申述。这在立法上应清晰作出规则。
4.反诉提起的具体时刻。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则。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争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争辩完毕后提出。由于反诉提出时,庭审争辩没有完毕,原告还有辩驳的时机,并能够恳求延期审理。不然,要是庭审争辩完毕今后提出反诉,必定从头进行诉讼程序,也会形成一些重复劳动,延迟本诉的审理。可是,是否庭审争辩完毕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混为一谈。由于通过申述、争辩,尤其是庭审争辩今后,呈现证人消除顾忌,乐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通过最终尽力搜集的根据的状况,这种状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触及外地的经济胶葛,应当答应在庭审争辩完毕今后,提起反诉。不然,假如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许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刻,使本诉及时审结。而现实恰恰相反,由于这类胶葛的扎手程序是履行,要是被告在庭审争辩今后,提出的反诉建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恳求能够彼此冲抵,履行问题就方便的解决了。假如不答应被告在庭审完毕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申述,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刻差,很可能耗费时刻和精力,成果有时很难意料。所以,遇到这种状况,应当灵敏把握,答应被告在庭审争辩完毕今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5、提出反诉本质条件提出反诉本质条件是指反诉的建立所有必要具有的条件。
即对上面其他条件(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有必要在现实或法令上有牵连。)的具体解说。
提起反诉的本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要具有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干建立,因此反诉本质条件便是决议被告提出的反恳求是否归于反诉领域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恳求与本诉恳求有同一现实上或法令上的联络或根据诉讼标的的同一或片面权益上的联络。由于这种联络,反恳求与本诉就能够彼此排挤、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辩驳与本诉根据同一法令联络。反诉与本诉所根据和所表现的权利义务联络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恳求给付生活费,被告恳求免除收养联络。原告、被告的恳求根据和表现的权利义务联络均根据同一收养法令联络。
(2.)反诉与本诉根据同一法令现实。反诉的诉讼恳求与本诉的诉讼恳求在现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恳求乙补偿由于撞船而给其形成的船载货品的丢失;乙反诉恳求甲补偿因撞船而给其形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丢失。本诉与反诉根据撞船这同一法令现实。
再例如,原告申述离婚,被告提出反诉,恳求法院承认婚姻联络原本便是无效;原告申述,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自身无效,要求依法吊销。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令联络或同一法令现实,而是根据诉讼标的的同一或片面权益上的联络,根据抵消意图而发作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络。
提出的恳求也应归入反诉的规模。之所以把联络也界定为牵连性,其含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除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而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才能的结果。例如,甲将房子出租给乙,供乙运营商铺,乙没如期交给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所以甲向乙赊购一批产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胶葛,乙申述甲要求反还产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归还所欠租金。甲乙间恳求即非同一法令联络又非同一法令现实。乙申述恳求给付价款,甲反诉恳求给付租金,两边的诉讼标的都是钱银。假如被告恳求数额大于原告恳求数额,反诉即能够吞并本诉;假如被告恳求数额小于原告恳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恳求,使本诉恳求部分失掉含义。这完全契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恳求的意图。
可是,假如两种现实没有牵连,如原告申述,恳求法院承认被告寓居的房子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有必要归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络,被告提出还账问题就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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