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的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1:37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伤、绑缚、禁锢、糟蹋或其他强制手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进行损伤和糟蹋的暴力行为。有材料标明,我国的家庭暴力事件一再发作,构成了严峻的损害。仅据某市检察院计算,近1年多受理批捕的家庭暴力案23件,约占悉数受理案子的5%.明显,这23起案子仅仅家庭暴力中比较典型、结果严峻、涉嫌违法的一部分。本文拟以这23起家庭暴力案为资料,分析家庭暴力的特色,讨论其成因和遏止对策。
一、家庭暴力案的特色
从不同视点分析这23起家庭暴力案,首要有以下特色:
——从地域散布看,基本上发作在乡村。只需1起家庭暴力案的主体是城镇居民。
——从性别看,女人占了近一半。且女人为违法主体的案子中,成心杀人等恶性案子就有8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女人大都并不是被迫型违法,即不是"以恶治恶"由受害人转化为违法者。
——从文明程度看,小学及文盲占50%,初中占45%,高中以上只占5%.
——从年纪看,大大都在40岁以下,且又以30岁左右的为主,最小的仅16岁,而最大的有82岁。
——从相互关系看,发作在夫妻之间的有10起,上下辈之间的有9起,同辈之间的有4起。
——从案子性质看,成心杀人案13起,成心损伤案6起,其他4起。其间,仅有1起父死子手的案子被确以为正当防卫而不批准逮捕。
——从损害结果看,这23起案子中,有18名家庭成员直接不得善终,有6名家庭成员的身体遭到轻、重损伤,2原因夫妻胶葛引发的放火案使自家和街坊的财产损失达20余万元。明显,这些案子构成的亲情决裂、家庭毁损、心灵伤口、经济损失等一系列潜在损害,将是难以估计的。其间最为严峻的有:王某将妻子、女儿杀死,导致一个家庭消灭;张某(女)投毒使夫弟一家3人悉数丢命。
二、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式各样的家庭对立。
——因"情"而发。首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对立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子。这类案子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奸情暴露,但为了到达长时间苟合的意图,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发作讨厌,要求离婚遭回绝而起杀心,或各样优待强逼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止持续糊弄,另一方因绝望而杀人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乱伦,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作损伤或杀人案。
——因"小事"而发。这类案子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意,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作争持继而打架,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常常因家庭小事争持,终究导致对立激化,将婆婆娘卡身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身;李某(女)因搬迁户口遭到母亲对立,发作杀人想法,之后用棒槌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作事故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子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对立时竟不管亲情将妹妹损伤致死;周某在父亲身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作对立,在打架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居然残暴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戮。
——因"养"而发。这类案子有2件。首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育担负,而将刚刚出世的子女摧残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白叟、残疾人等而发作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因为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发作仇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强奸。在实际生活中,继父强奸继女、养父强奸养女的工作亦并不罕见。
家庭内部对立是发作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可是咱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常常地、很多地存在着对立,却只需很少一部分导致发作严峻家庭暴力,这其间必定有更深层的原因:
——封建意识稠密,品德、价值观异化。首要表现为:长时间以来构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底子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处理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资产和个人愿望、"美好"看得登峰造极,为了满意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对错观念含糊,以个人喜爱作为评判和举动规范;受害人以为"家丑不行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辱负重过日子,等等。
——文明低、涵养差。首要表现为:知道和处理问题的才能低下,不肯或不能正确区分工作的轻重缓急,难以掌握和操控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常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情孤僻,不肯与别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抑郁积累而难以发泄;脾气暴躁,短少沉着,遇事不镇定,不考虑结果;过于争强好胜,不肯吃一点"亏",等等。
——法制观念淡漠。首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略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处理家庭对立的最好办法,社会管不着,法令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违法;受害方不知道或不肯意求助于法令来维护自己,一味忍让或互不相让,最终,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不和"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不合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实行奉养、抚育职责,选用暴力办法推脱、减轻特定职责。
——社会干涉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用遏止。家庭暴力首要与家庭成员的本身归纳本质相关,即"内因是依据",但外因也有不行忽视的作用:
一是观念和言论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别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扩展"等知道,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许。
二是底层调停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气一般不肯意介入处理家庭对立,即便对那些长时间、严峻的家庭暴力事件,只需不到违法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乡村,村、社安排和干部在调停手法上比较单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完事。关于性情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简直等同于"对牛鼓簧".
三是强制干涉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令体系不完善,在调停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短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办法(现在已有所改善),使很多非违法型又比较严峻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用处理,施暴者往往有备无患。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令的有用维护,有必要饱尝长时间并不断晋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到达违法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分配下,即便有法可依,但法令介入的程度、规模、作用都会大打折扣。
一、家庭暴力案的特色
从不同视点分析这23起家庭暴力案,首要有以下特色:
——从地域散布看,基本上发作在乡村。只需1起家庭暴力案的主体是城镇居民。
——从性别看,女人占了近一半。且女人为违法主体的案子中,成心杀人等恶性案子就有8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女人大都并不是被迫型违法,即不是"以恶治恶"由受害人转化为违法者。
——从文明程度看,小学及文盲占50%,初中占45%,高中以上只占5%.
——从年纪看,大大都在40岁以下,且又以30岁左右的为主,最小的仅16岁,而最大的有82岁。
——从相互关系看,发作在夫妻之间的有10起,上下辈之间的有9起,同辈之间的有4起。
——从案子性质看,成心杀人案13起,成心损伤案6起,其他4起。其间,仅有1起父死子手的案子被确以为正当防卫而不批准逮捕。
——从损害结果看,这23起案子中,有18名家庭成员直接不得善终,有6名家庭成员的身体遭到轻、重损伤,2原因夫妻胶葛引发的放火案使自家和街坊的财产损失达20余万元。明显,这些案子构成的亲情决裂、家庭毁损、心灵伤口、经济损失等一系列潜在损害,将是难以估计的。其间最为严峻的有:王某将妻子、女儿杀死,导致一个家庭消灭;张某(女)投毒使夫弟一家3人悉数丢命。
二、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式各样的家庭对立。
——因"情"而发。首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对立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子。这类案子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奸情暴露,但为了到达长时间苟合的意图,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发作讨厌,要求离婚遭回绝而起杀心,或各样优待强逼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止持续糊弄,另一方因绝望而杀人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乱伦,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作损伤或杀人案。
——因"小事"而发。这类案子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意,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作争持继而打架,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常常因家庭小事争持,终究导致对立激化,将婆婆娘卡身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身;李某(女)因搬迁户口遭到母亲对立,发作杀人想法,之后用棒槌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作事故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子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对立时竟不管亲情将妹妹损伤致死;周某在父亲身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作对立,在打架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居然残暴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戮。
——因"养"而发。这类案子有2件。首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育担负,而将刚刚出世的子女摧残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瞻养白叟、残疾人等而发作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因为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发作仇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强奸。在实际生活中,继父强奸继女、养父强奸养女的工作亦并不罕见。
家庭内部对立是发作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可是咱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常常地、很多地存在着对立,却只需很少一部分导致发作严峻家庭暴力,这其间必定有更深层的原因:
——封建意识稠密,品德、价值观异化。首要表现为:长时间以来构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底子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处理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资产和个人愿望、"美好"看得登峰造极,为了满意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对错观念含糊,以个人喜爱作为评判和举动规范;受害人以为"家丑不行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辱负重过日子,等等。
——文明低、涵养差。首要表现为:知道和处理问题的才能低下,不肯或不能正确区分工作的轻重缓急,难以掌握和操控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常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情孤僻,不肯与别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抑郁积累而难以发泄;脾气暴躁,短少沉着,遇事不镇定,不考虑结果;过于争强好胜,不肯吃一点"亏",等等。
——法制观念淡漠。首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略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处理家庭对立的最好办法,社会管不着,法令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违法;受害方不知道或不肯意求助于法令来维护自己,一味忍让或互不相让,最终,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不和"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不合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实行奉养、抚育职责,选用暴力办法推脱、减轻特定职责。
——社会干涉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用遏止。家庭暴力首要与家庭成员的本身归纳本质相关,即"内因是依据",但外因也有不行忽视的作用:
一是观念和言论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别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扩展"等知道,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许。
二是底层调停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气一般不肯意介入处理家庭对立,即便对那些长时间、严峻的家庭暴力事件,只需不到违法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乡村,村、社安排和干部在调停手法上比较单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完事。关于性情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简直等同于"对牛鼓簧".
三是强制干涉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令体系不完善,在调停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短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办法(现在已有所改善),使很多非违法型又比较严峻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用处理,施暴者往往有备无患。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令的有用维护,有必要饱尝长时间并不断晋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到达违法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分配下,即便有法可依,但法令介入的程度、规模、作用都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