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刑事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长的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4:32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申述的案子,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的案子,改动统辖的,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检查申述期限。该条对检查申述的期限以及改动统辖后检查申述期限的核算,都作出了清晰的规则。这一规则是长时刻检查申述经历的总结,是契合精确、及时办案要求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则:对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从头核算检查申述期限。以上规则的检查申述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的案子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拘押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约束,既能够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结,也能够超越这个期限,可是,有必要遵循敏捷、及时准则,不得间断对案子的检查。
此外,如果在检查申述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间断检查,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作出通缉的决议并告诉公安机关履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间断检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检查申述应当照常进行。间断检查应当由检查申述部分负责人提出定见报请检察长决议。间断检查的时刻不计入检查申述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查,应当依据案子的不同状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申述的决议。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