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3:56
一、一般状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离婚案子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婚姻订立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共同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二、以下状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共同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拘禁;
(五)被告均被刊出乡镇户口。
三、下列状况适用离婚诉讼统辖特别规则:
(一)、夫妻一方或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离婚案子统辖
1.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武士离婚案子的统辖
1.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三)、原、被告均被刊出乡镇户口的,由被告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四)、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五)、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的离婚案子,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国外一方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七)、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离婚案子,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地点地或婚姻订立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
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边当事人在户籍地点地成婚
后去外地寓居的离婚案子应由何地法院统辖的函
1984年5月11日 〔1984〕民他字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因对你院移交的谢春霞诉丁广民离婚案的统辖问题有不同定见,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则,报请我院指定统辖。从所报案卷资料看,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郸城县。被告于1980年2月去你县,1983年2月回客籍郸城县和原告成婚,婚后两边旋即回来你县,不久,发作胶葛。原告于1983年7月20日向你院申述要求与被告离婚,你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198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原、被告户、粮联系在客籍,案子应由客籍法院审理为由,指令你院中止审理,你院随将案子移交郸城县人民法院。该院以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则,案子仍应由你院受理。
综上所述,我院以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地点地法院统辖”,是指被告户籍地点地和居所地共同的状况;如被告的户籍地点地与居所地不共同时,该款明确规则“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申述时,被告在你县寓居已达3年之久,你县便是被告居所地,且原、被告两边现又都在你县寓居,因而,案子应由你院统辖,而不该移交被告户籍地点地法院统辖。如有需要向当事人客籍查询的事项,可托付其客籍法院代为进行。今后遇有类似问题,两边法院应先行洽谈,此后移交,避免因发作统辖争议而延误案子的审理。
一年以上的当地。
二、以下状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共同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拘禁;
(五)被告均被刊出乡镇户口。
三、下列状况适用离婚诉讼统辖特别规则:
(一)、夫妻一方或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离婚案子统辖
1.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武士离婚案子的统辖
1.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三)、原、被告均被刊出乡镇户口的,由被告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四)、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五)、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的离婚案子,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国外一方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七)、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离婚案子,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地点地或婚姻订立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
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边当事人在户籍地点地成婚
后去外地寓居的离婚案子应由何地法院统辖的函
1984年5月11日 〔1984〕民他字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因对你院移交的谢春霞诉丁广民离婚案的统辖问题有不同定见,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则,报请我院指定统辖。从所报案卷资料看,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郸城县。被告于1980年2月去你县,1983年2月回客籍郸城县和原告成婚,婚后两边旋即回来你县,不久,发作胶葛。原告于1983年7月20日向你院申述要求与被告离婚,你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198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原、被告户、粮联系在客籍,案子应由客籍法院审理为由,指令你院中止审理,你院随将案子移交郸城县人民法院。该院以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则,案子仍应由你院受理。
综上所述,我院以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地点地法院统辖”,是指被告户籍地点地和居所地共同的状况;如被告的户籍地点地与居所地不共同时,该款明确规则“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申述时,被告在你县寓居已达3年之久,你县便是被告居所地,且原、被告两边现又都在你县寓居,因而,案子应由你院统辖,而不该移交被告户籍地点地法院统辖。如有需要向当事人客籍查询的事项,可托付其客籍法院代为进行。今后遇有类似问题,两边法院应先行洽谈,此后移交,避免因发作统辖争议而延误案子的审理。
一年以上的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