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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产假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0:32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近来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单位作业人员各类假日待遇的告诉》,明确规定了市直机关单位作业人员病假待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以及其他假日待遇等。
在病假待遇方面,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薪酬照发,其间,公务员按职务薪酬、等级薪酬计发,机关技能工人按岗位薪酬、技能等级(职务)薪酬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岗位薪酬计发。
病假超越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作业年限不满10年的,按自己基本薪酬的90%计发;作业年限满10年的,基本薪酬照发;病假超越 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作业年限不满10年的,按自己基本薪酬的70%计发;作业年限满10年的,按自己基本薪酬的80%计发。
当年病假累计在20个作业日及以下的,标准津补助全额计发。当年病假累计超越20个作业日的,自超越之日起,每天按标准津补助日标准(日标准=月标准/21.75天)的80%计发。
在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方面,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日间,基本薪酬、标准津补助照发;契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日满后,经单位同意请哺乳假的,基本薪酬照发;标准津补助则每天按日标准的80%计发。
在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方面,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薪酬照发,标准津补助按日标准的5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薪酬照发,标准津补助停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越3个月的,停发自己薪酬。
别的,按国家规定契合享用探亲假条件的作业人员,在探亲假和旅程假日内基本薪酬和标准津补助照发;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婚假、丧假日间基本薪酬和标准津补助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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