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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5:1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XXX号
原告深圳市XX运送有限公司,居处广东省深圳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
托付代理人XX,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XX。
托付代理人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XX运送有限公司诉被告XX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稳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2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08年9月l7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XX、被告托付代理人胡廷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12月28日就粤BZG701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盗抢险,稳妥期限白2007年l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8日。2008年4月13日,该车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新西村小西巷ll号停放时被盗。事端发作后,原告及时向公安机关和被告报案。2008年5月4日,被告以涉案车辆转让别人未经被告修改手续为由回绝向原告付出稳妥补偿金。据此,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车辆偷盗稳妥补偿金340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涉案车辆发作事端前已由原告转让给案外人XX,原告不再享有稳妥利益,且上述转让未向被告请求修改手续,稳妥合同已停止,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付出稳妥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原告就粤BZG701向被告投保机动车辆稳妥,被稳妥人为原告,其间机动车辆盗抢险的稳妥金额为42500元,稳妥期限自2007年12月29日零时起至2008 年12月28日二十四时止。
2008年4月13日,涉案车辆停放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新西村小西巷ll号时被盗。事端发作后,原告向公安机关及被告报案。2008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宣布拒赔告诉,以涉案车辆已发作转让而未告诉被告处理修改手续为由回绝补偿。
另查,涉案车辆的实践车主并非原告,而为别人,原告之所以作为涉案车辆的挂号车主系因实践车主将该车挂靠于原告处进行运送而致,原告仅对该车进行处理,收取挂靠费,实践营运、处理等事务仍由实践车主自行处理。2008年3月17日,原告与XX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好原告将涉案车辆转让给何艳方,自提车之日起车辆所有权搬运。2008年4月1日,原告又与XX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约好XX自愿将涉案车辆挂靠原告处参加社会运送,原告供给合法有用的证件给XX处理车辆上牌手续,车辆所有权归XX,原告不参加XX的运营,仅担任帮忙XX处理年审、违章、稳妥等车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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