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自首二审翻供能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9:26
一审自首二审翻供能否确定自首要区别对待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状况:被告人在一审期间照实供述了罪过,或许一审期间虽有翻供,但在一审判定之前照实供述了罪过,被一审法院判定确定为自首,进入二审程序后,该被告人又翻供,在这种景象下能否确定自首?对这一问题,司法解说没有清晰规则,现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这种状况对被告人不该再确定为自首。理由是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建立一般自首有两个法定条件,一是“主动投案”,另一个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二审被告人翻供,则建立自首必备的条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已不建立,天然不能再确定为自首。第二种观念以为,这种状况依然应确定为自首。理由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二审应当就榜首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令进行全面检查,只需一审时被告人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就应该确定自首。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念都有可商讨之处,一审确定自首,二审时翻供是否确定自首,应依据不同状况予以区别对待。
一、应确定自首的状况
首要有必要清晰的是,尽管二审时被告人翻供,在形式上现已损失“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这一法定条件,不能齐备建立自首有必要具有的两个法定条件,但依据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二审仅仅就一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令进行全面检查。在被告人构罪的前提下,只需一审时被告人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就应该确定被告人建立自首。这主要有以下四种景象:一是依据刑诉法榜首百八十九条规则,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裁决驳回上诉或许抗诉、维持原判的,即便存在被告人在二审时翻供,也应确定被告人建立自首。二是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确定现实没有过错,但适用法令有过错,仍应改判有罪的,或许量刑不妥改判的,即便被告人在二审时翻供,也应确定被告人建立自首。三是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证据不足,查清现实后仍改判有罪的,即便存在被告人在二审时翻供,也应确定被告人建立自首。四是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证据不足,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从头审判,假如重审时被告人不再翻供,构成自首,因为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被告人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
二、不该确定自首的状况
一是依据刑诉法榜首百八十九条规则,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确定现实没有过错,但适用法令有过错,改判无罪的,此种景象下,被告人连违法都不构成,天然就不存在建立自首的问题了。二是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证据不足,查清现实后改判无罪的,和榜首种景象相同,也不存在构成自首的问题。三是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证据不足,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从头审判的,重审时,被告人依然翻供的,不管判定被告人有罪仍是无罪,被告人都不构成自首:假如重审判定有罪,因为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判定前翻供,不能齐备建立自首的两个条件,不建立自首;假如重审判定无罪,天然就不存在是否建立自首的问题了。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状况:被告人在一审期间照实供述了罪过,或许一审期间虽有翻供,但在一审判定之前照实供述了罪过,被一审法院判定确定为自首,进入二审程序后,该被告人又翻供,在这种景象下能否确定自首?对这一问题,司法解说没有清晰规则,现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这种状况对被告人不该再确定为自首。理由是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建立一般自首有两个法定条件,一是“主动投案”,另一个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二审被告人翻供,则建立自首必备的条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已不建立,天然不能再确定为自首。第二种观念以为,这种状况依然应确定为自首。理由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二审应当就榜首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令进行全面检查,只需一审时被告人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就应该确定自首。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念都有可商讨之处,一审确定自首,二审时翻供是否确定自首,应依据不同状况予以区别对待。
一、应确定自首的状况
首要有必要清晰的是,尽管二审时被告人翻供,在形式上现已损失“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这一法定条件,不能齐备建立自首有必要具有的两个法定条件,但依据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二审仅仅就一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令进行全面检查。在被告人构罪的前提下,只需一审时被告人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就应该确定被告人建立自首。这主要有以下四种景象:一是依据刑诉法榜首百八十九条规则,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裁决驳回上诉或许抗诉、维持原判的,即便存在被告人在二审时翻供,也应确定被告人建立自首。二是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确定现实没有过错,但适用法令有过错,仍应改判有罪的,或许量刑不妥改判的,即便被告人在二审时翻供,也应确定被告人建立自首。三是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证据不足,查清现实后仍改判有罪的,即便存在被告人在二审时翻供,也应确定被告人建立自首。四是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证据不足,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从头审判,假如重审时被告人不再翻供,构成自首,因为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被告人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
二、不该确定自首的状况
一是依据刑诉法榜首百八十九条规则,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确定现实没有过错,但适用法令有过错,改判无罪的,此种景象下,被告人连违法都不构成,天然就不存在建立自首的问题了。二是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证据不足,查清现实后改判无罪的,和榜首种景象相同,也不存在构成自首的问题。三是假如二审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证据不足,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从头审判的,重审时,被告人依然翻供的,不管判定被告人有罪仍是无罪,被告人都不构成自首:假如重审判定有罪,因为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判定前翻供,不能齐备建立自首的两个条件,不建立自首;假如重审判定无罪,天然就不存在是否建立自首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