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及违约金调整上限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5:07
[案情]
2006年3月23日,原告湖州郎深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选用传真签约方法签定MJSL密集型三叶罗茨风机组买卖合同一份,其间约好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出卖人担任将一切货品和技术资料于收到预付款电汇底单传真7日内发送至买受人指定地。如有逾期5天以上,买受人有权停止合同,并要求出卖人交还悉数已收货款并承当已收货款5倍以上的违约金。2006年3月23日,原告经过电汇方法向被告付出预付款人民币10500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好在收到预付款后将货品及技术资料送至原告。
原告于2006年5月8日提出申述,恳求法院判令:1.免除原、被告之间签定的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500元;3.被告付出违约金人民币52500元。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原告改变第1项诉讼恳求为:恳求法院承认原告免除原、被告之间于2006年3月23日签定的购销合同的民事法令行为有用。被告以为提出违约金过高,恳求法院予以下降。
法院以为,合同中关于停止合同的约好,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定拘束力,但关于原告要求违约金人民币52500元的部分,法院酌情予以下降。被告应付出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讨论]
1.原告提出要求法院免除原、被告之间于2006年3月23日签定的购销合同的诉讼恳求,是否可获得法院支撑?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则,免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力”,法令赋予当事人行使免除权的详细方法是告诉对方即可。而只要在对方有贰言的状况下,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承认免除合同的效能。换言之,法院只要对当事人免除合同的行为效能的“承认权”。
2.法院送达申述状副本的行为能否视为原告行使免除权的行为方法之一?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合同免除权的法定行使方法为“告诉”(单独认识表明)、免除权的收效方法为“抵达”(信息成功传递)。因而,法院送达申述状副本的行为能够成为原告行使免除权的一种行为方法。榜首,申述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免除合同的认识表明;第二,法院送达申述状副本的行为方法受程序法的严厉束缚,能够有用保证将有权免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即将免除合同的单独认识表明有用传达给另一方。
3.怎么看待合同中当事人在约好契合必定条件下停止合同的一起约好要求被告承当违约金的条款效能。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则,在合同免除后,当事人能够提出的恳求有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赔偿丢失三种。因而,有些审判人员与学者就以为当事人在要求免除合同的一起无权恳求违约金。由于在合同免除后,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停止,合同约好不再对两边当事人有束缚力,其间的违约金条款也就不再发收效能。
笔者以为,这种观念虽有必定道理,但它只适用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好的状况之下,究竟合同法依照法理了解仅仅一种指导性标准,并非强制性。尽管合同法在合同免除的状况下并没规则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当方法,可是当事人能够经过自己的约好来发明束缚两边的标准,这也表现了在私权力范畴范围内的“法无规则即自在”的准则。
4.怎么处理违约金“约好过高”的调整问题。
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的规则能够看出,法院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力是有束缚的。首要,这种调整权是一种“被迫”的权力。有必要是在当事人恳求的状况下;其次,这种调整权是一种“有因”的权力,原因在于违约金过火高于丢失;再次,这种调整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力,法院调整的起伏为“恰当”调整。笔者以为,将“不超越合同未实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较为合理,详细理由主要有以下三条:
2006年3月23日,原告湖州郎深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选用传真签约方法签定MJSL密集型三叶罗茨风机组买卖合同一份,其间约好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出卖人担任将一切货品和技术资料于收到预付款电汇底单传真7日内发送至买受人指定地。如有逾期5天以上,买受人有权停止合同,并要求出卖人交还悉数已收货款并承当已收货款5倍以上的违约金。2006年3月23日,原告经过电汇方法向被告付出预付款人民币10500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好在收到预付款后将货品及技术资料送至原告。
原告于2006年5月8日提出申述,恳求法院判令:1.免除原、被告之间签定的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500元;3.被告付出违约金人民币52500元。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原告改变第1项诉讼恳求为:恳求法院承认原告免除原、被告之间于2006年3月23日签定的购销合同的民事法令行为有用。被告以为提出违约金过高,恳求法院予以下降。
法院以为,合同中关于停止合同的约好,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定拘束力,但关于原告要求违约金人民币52500元的部分,法院酌情予以下降。被告应付出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讨论]
1.原告提出要求法院免除原、被告之间于2006年3月23日签定的购销合同的诉讼恳求,是否可获得法院支撑?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则,免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力”,法令赋予当事人行使免除权的详细方法是告诉对方即可。而只要在对方有贰言的状况下,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承认免除合同的效能。换言之,法院只要对当事人免除合同的行为效能的“承认权”。
2.法院送达申述状副本的行为能否视为原告行使免除权的行为方法之一?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合同免除权的法定行使方法为“告诉”(单独认识表明)、免除权的收效方法为“抵达”(信息成功传递)。因而,法院送达申述状副本的行为能够成为原告行使免除权的一种行为方法。榜首,申述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免除合同的认识表明;第二,法院送达申述状副本的行为方法受程序法的严厉束缚,能够有用保证将有权免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即将免除合同的单独认识表明有用传达给另一方。
3.怎么看待合同中当事人在约好契合必定条件下停止合同的一起约好要求被告承当违约金的条款效能。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则,在合同免除后,当事人能够提出的恳求有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赔偿丢失三种。因而,有些审判人员与学者就以为当事人在要求免除合同的一起无权恳求违约金。由于在合同免除后,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停止,合同约好不再对两边当事人有束缚力,其间的违约金条款也就不再发收效能。
笔者以为,这种观念虽有必定道理,但它只适用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好的状况之下,究竟合同法依照法理了解仅仅一种指导性标准,并非强制性。尽管合同法在合同免除的状况下并没规则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当方法,可是当事人能够经过自己的约好来发明束缚两边的标准,这也表现了在私权力范畴范围内的“法无规则即自在”的准则。
4.怎么处理违约金“约好过高”的调整问题。
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的规则能够看出,法院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力是有束缚的。首要,这种调整权是一种“被迫”的权力。有必要是在当事人恳求的状况下;其次,这种调整权是一种“有因”的权力,原因在于违约金过火高于丢失;再次,这种调整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力,法院调整的起伏为“恰当”调整。笔者以为,将“不超越合同未实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较为合理,详细理由主要有以下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