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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5: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清华大学内部劳作、人事争议,保证校园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校园作业次序,促进一流大学的建造,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适用于清华大学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作、人事争议:
(一)因校园开除、开除、解雇教职工和教职工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
(二)因实行劳作合同、协议、聘任、选用、调集等发作的争议;
(三)因履行国家有关考评、薪酬、岗位聘任、补贴、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矩发作的争议;
(四)法令、法规规矩应当按照本规矩处理的其他劳作、人事争议;
第三条 校园用人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与教职工为劳作、人事争议案子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作、人事争议,应当恪守下列准则:
(一)侧重调停,及时处理;
(二)脚踏实地,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应遵从及时、相等、合理的准则,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依法处理;
(三)保护安稳全局,防止激化矛盾。
第五条 发作劳作、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一起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与调停活动。
第六条 劳作、人事争议发作后,当事人应首要洽谈处理;不肯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能够向校园劳作、人事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调停不成的,教职员、工人能够别离向人事争议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工人对劳作争议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章 调停委员会
第七条 清华大学劳作、人事争议调停委员会是调停校内劳作、人事争议的安排。
调停委员会在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作业,承受上级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和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辅导。
第八条 调停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必定法令知识,政策水平和实践作业能力、就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停委员会必须由下述三方代表组成:
(一)教职工代表;
(二)校园代表;
(三)校园工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校园代表由校园法定代表人指定;校园工会代表由校园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与调停委员会。
调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详细人数由教代会提出,并与校园法定代表人洽谈确认,校园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越调停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停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或需求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安排按规矩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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