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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21:15

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管理方法
(1996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6]40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时限、能够转让的大额存款凭据。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担任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事务的批阅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参加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恪守本方法。
第二章 发行
第五条 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组织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
第六条 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的发行目标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各商业银行的储蓄组织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全国经济发展情况和货币政策的需求,确认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的发行方案,并依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请求,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
各商业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请求发行方案时,有必要附上与指定运营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事务的证券组织达到的转让协议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九条 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第十条 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
第十一条 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
第十二条 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在存期内均依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发布的利率水平缓起浮起伏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选用记名方法发行。存单在转让前购买人因意外事故而使存单丢失、损毁时,能够向原发行银行请求挂失,挂失手续与定时储蓄存款挂失手续相同。存单一经转让,则不能请求挂失。
第十四条 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不得提早支取。存单到期时,存单持有人只能在原发行银行支取存款。
第三章 转让
第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运营证券交易事务的金融组织能够处理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的转让事务。非金融组织和城乡居民个人不得处理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的转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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