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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可以“明码标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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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最近入职某商场担任货台出售员。由于人手严重,他常常要加班,连周末也不破例。考虑到部门司理曾通知他“公司会依照准则付出加班费”,小张便勤勤恳恳地坚持了下来。但是第二个月拿到薪酬和加班费时,他却发现,到手的加班费和他自己核算的数额比较差得太远了。他去问询部门司理,司理却通知他:“我们公司付出加班费都是按规则来的,绝不会少了你的。”随后,司理给了他一份公司内部拟定的“加班费发放规范”,上面标明,货台出售职工晚上加班每小时7元,周末每小时10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15元, 且每天的加班费50元封顶。
威望解读
看到这个规范,小张真实无法承受。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他每月的薪酬有3000多元,核算下来自己的小时薪酬也在18元以上。而抛弃休息时间换来的加班费,核算规范竟然和自己的小时薪酬相差这么远,真是出乎他的预料。他与司理理论,但司理却说,这是公司的规章准则,所有人都是依照这个规范履行的: “怎么能由于你一个人破例?”
小张觉得不公平,但又不确认加班费是否真的能够如此 “明码标价”,便来到当地劳作保证监察部门问询。在细心了解小张的薪酬水平和劳作合同约好后,监察员通知他,公司对加班费“明码标价”是违法的。法令对加班费核算规范有清晰的规则:用人单位在规范作业日内组织劳作者延伸作业时间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150%的薪酬酬劳;休息日组织劳作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200%的薪酬酬劳;法定休假日组织劳作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300%的薪酬酬劳。在劳作合同清晰约好劳作者每月薪酬数额的前提下,加班薪酬的薪酬基数,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的薪酬规范确认。因而,小张的作业日加班薪酬应在每小时27元以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则更高。这些都远远超出了公司自行拟定的规范,且小张按劳取酬,公司不能有加班费封顶的约束。
通过监察员的干涉,小张总算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加班费,而商场也许诺修正准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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