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20:26湖南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湖南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现已于2004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1]》(以下简称《法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施行方法,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作出产安全事故等状况在本单位内定时公示。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防备工伤事故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病损害。
员工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办法使因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工伤保险的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推迟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确认缴费费率。
统筹区域经办组织应当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状况,依照国家规则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确认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需求调整时,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则提出计划,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