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法律对房地产销售广告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5:07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出售广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楼宇地址、竣工交给时刻、价格等;(二)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三)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
广告运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具备前款规则内容的房地产出售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其托付的单位刊登房地产出售广告,应向广告运营与发布单位提交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一)营业执照;(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预售的,应提交《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现售的,应提交《房地产证》。
凡下列状况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一)未获得产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产品房;(二)在未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造的房子;(三)违章建造的房子;(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式约束房地产权力的房子;(五)权属有争议的房子;(六)法令、法规规则制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子。
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就产品房生意合同胶葛适用法令司法解说答复记者的发问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生意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社会遍及重视的产品房出售过程中的一些虚伪出售广告是怎么确认和处理的?
答:出售宣扬广告作为产品出售卓有成效的一种手法,广泛存在于产品房交易商场。现在,90%以上的产品房是经过宣扬广告进行促销的。因为我国产品房商场办理机制尚不健全,对出售宣扬广告缺少有用的标准办理,出卖人为获取最大赢利,在进行出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伪、夸张不实的宣扬,导致胶葛呈现,打乱了产品房商场秩序。为依法及时有用地处理此类胶葛,《解说》依据《合同法》第15条规则,对商业广告原则上确认为一种要约约请,一般状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扬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出售广告和宣扬资猜中,假如就其开发出售的产品房及相关设备所作的阐明和许诺详细确认,并由此对买受人决议缔结合同以及房子价格确实认有严重影响的,在买受人就此内容提出缔结合一起,该出售广告内容的目标就已特定化,依据《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则,《解说》清晰规则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生意合同的缔结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许诺。在这种特定的景象下,即便该阐明和许诺没有清晰缔结在合同之中,也应当确认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该内容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这一解说有利于保护买受人权益和标准出卖人的出售行为,树立和保护商场诚信准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